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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扶持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体系

作者:吉林 发布于:2012-06-12 08:31:00 来源:吉林新闻网

  吉林省政府6月1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意见》,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体系。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统筹确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发挥省融资平台作用,建立小微企业 “互保池”,积极争取银行对小微企业集合授信,实行联保联贷。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鼓励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业务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度补贴,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对进入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和特色园区的小微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以2011年年底为基数,到2013年年底,超基数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专项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对进入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和特色园区的小微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以2011年年底为基数,到2013年年底,超基数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专项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经主管部门共同认定,除职工个人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改善小微企业创业环境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创业,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保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
  
  鼓励创办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创业活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创办企业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省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费,并允许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发展。鼓励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特别是创办高科技小微企业。对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微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接济,3年内在厂房租金上给予30%的补贴。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小微企业。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和到小微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申报吉林省“双百千万”人才计划,经申报评审纳入计划的给予重点扶持。着力推进小微企业人才培训规范化和系统化,参加“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人员每人补贴标准由300元提高到500元,参加高技能工人培训人员每人补贴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以县域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主体,依托大专院校,建立县域小微企业培训基地,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对小微企业实行预警制度。小微企业因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章违规行为,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支持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提高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把为小微企业服务数量与质量作为对服务平台和服务中心的考核指标,对于为小微企业服务达到考核标准以上的单位,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政策。
  
  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统筹确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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