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三公经费”不得超预算
(记者 彭琰)市财政委员会昨天(11月28日)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三公经费”不得超过年初预算控制数。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办法》多处提到了三公经费。《办法》规定,项目预算中设置禁止类支出事项。项目支出中不安排单位办公所需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费等。其他项目支出中不安排一般性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等经费事项应严格按照标准核定安排,实行规模控制,严禁在项目经费中超标准开支或开支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费。
《办法》规定,项目申报时应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相关资金测算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对“三公经费”及其他严控类支出应明确在该项目支出中所占比例,确保将资金重点使用在事业发展方面。
《办法》规定,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初编报的二级项目预算和经济科目执行,项目之间及经济科目不得违规调整,对“三公经费”等严控类经费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在预算执行中不得超过年初预算控制数。但对于超过预算控制数的行为,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给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办法》只是表示,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办法》要求市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逐步建立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体系,实施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并按标准审核安排项目预算。《办法》还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在专业领域推行第三方评审,并逐步将三类项目纳入评审范围: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较大的项目;项目中涉及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改造支出的项目;其他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评审的项目。
《办法》有效期为一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预算管理需要择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