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河南:强化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审核

作者:鲁 欣 发布于:2012-12-07 09: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河南 严考核再教育 强化专家管理

河南省财政厅<a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场。 src="http://www.caigou2003.com/attachments/2012/12/26757_201212070928151hgy1.jpg">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场。(摄影/鲁欣)

  "专家不专",一些专家知识老化,"抽非所评",滥竽充数,人云亦云;专家责任心不强,评审工作不细,粗枝大叶,评审时间越来越短。近年来,各地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日前,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切实做好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审核,切实提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水平,切实加强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评审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书洲表示,《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增强评审专家法制观念、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动态管理 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确保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与专家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聘请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加入评审专家库,不断充实本地评审专家资源。

  王书洲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于专家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不能适应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停止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解除聘用、清理出库。

  继续教育 提升专家业务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引导专家学法、懂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开展评审工作,提高专家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执行能力。

  "要把廉洁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内容,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依法评审的法律意识和公正廉洁的职业素养。"王书洲介绍说,把评审专家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作为续聘和考核主要内容之一,评审专家连续两年不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或学习测试不合格的,可暂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强化监督 建立违规评审报告

  《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的责任。

  评审专家要自觉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监督人员对评审专家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擅自与外界联系,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按规定出具评审意见,出具的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以及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的,应加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违规信息反馈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严格考核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王书洲介绍说,财政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考核工作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每两年至少对评审专家考核一次。

  据悉,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情况、评审工作中履职情况、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经考核确定为"优秀"和"胜任"等次的评审专家,仍续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胜任"等次的专家,财政部门不再续聘。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力度。对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罚,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曝光,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