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细化流程实现透明采购
图为鞍山市千山风景区。
截至目前,辽宁省鞍山全市今年共完成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173个,合计预算金额57682.17万元,成交金额55077.36万元,节约资金2604.81万元,平均节支率为4.52%。其中,市本级完成政府采购项目150个,采购预算金额18887.16万元,实际合同金额18020.72万元,节约资金866.44万元,平均节支率为4.59%。
近两年来,鞍山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精神,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与发展要求出发,不断更新观念、拓展思路、探索模式,将原有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等多个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整合为一体,将各方业务骨干、技术力量和设备等整合为一身,构建了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新平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建设和改革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新的飞跃与发展。
集中交易 采购品目210余种
今年以来,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实现了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工作局面,既有效预防和杜绝了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工作初见成效。
据介绍,目前鞍山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除了涵盖车辆、装饰装修、计算机等电子设备通用货物外,还拓展到民航设备、消防设备、排爆设备、高速公路监控设备、土地网上交易平台、公安教育训练平台、水利工程、城市道路基本建设、居民回迁房电梯及门窗等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涉及各种招标采购品目达210余种。
与此同时,该中心还集中招标采购了一大批市委市政府的重点民生和为百姓办实事项目,先后为鞍山师范学院、鞍山职教城等教学单位采购教学仪器设备1169万元,为鞍山市社保局采购IC医疗卡12万张、公共医疗卫生设备168万元,为鞍山市公交总公司采购公交车100台,另外还采购了居民回迁房道路、排水、塑钢窗、照明等建设工程项目5000余万元。
分段操作 明晰工作机制
在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时,该中心取消了投标报名制,标书免费发放,给投标人以充分的竞争时间和空间。
同时,通过统一抽取评标专家和自动语音通知,避免了评审专家名单泄露的问题。评标专家和投标人通过答疑室变声系统进行交谈,防止了评审专家与投标人代表的非正常沟通,避免了评标的倾向性。另外,该中心还通过与评标现场相分离的实时声像监督,确保了评审工作不受干扰,提高了评标的公正性。
通过多措并举,该中心实现了招标采购流程的环环相扣和工作职责的相互制约,进一步规范了招标采购业务程序,增强了招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使招标采购工作在阳光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逐步建立起"分段式"运行机制,就是将招标采购业务分为四个阶段,分别由四个职能部门分段负责实施,即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审、组织签订合同、负责履约验收。
该中心通过业务分解细化了流程,建立起了分工科学、权责明晰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环环相扣、互相制约,有效防止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时出现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从而形成了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注重服务 提高承办效率
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建立健全了程序规范、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效能优化的服务体系,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四项服务制度。
一是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事或咨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接待的问询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从始至终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
二是建立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开展工作,已经明确处理意见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上报各级部门负责人。凡是没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追究经办人责任。
三是一次告知制,四是服务承诺制。对于不认真遵守以上四项制度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该中心会从严从快处理。通过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追究力度,不仅培养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作风,还提高了办事效率。
细化流程 从严组织验收
在原有验收制度的基础上,该中心完善了《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使验收工作进一步细化到每一个环节,从而形成严密统一的工作体系。
具体验收程序是:先征询采购人意见,制订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重大采购项目或技术要求高的项目,聘请技术监督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专家进入验收小组,参与验收工作。如果需要,还会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负责验收,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把好验收质量关。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注重做好验收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验收小组指定一名人员负责验收记录,对验收程序、验收依据、验收小组成员的意见以及验收结果,都及时全面地予以记录,有效防止了供应商在履约中偷工减料等故意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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