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系列评论:GPA谈判稳步推进促发展
稳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共享全球发展机遇的需要。
十年改革,我国加入GPA谈判进程已走过五周年,四次递交出价清单。辉煌成就令人鼓舞,深刻启示弥足珍贵。
2007年12月28日,我国正式向WTO秘书处递交加入GPA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自此,被业界称为第二个WTO谈判的GPA谈判拉开帷幕。
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了由财政部牵头的GPA研究工作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备战:组织GPA研究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地区开展课题研究,每年组织多期全国或片区专题研讨会议和培训宣传活动;以观察员身份积极参与WTO相关活动,向WTO委员会报告履行加入承诺的进展情况;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依据GPA规则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并报WTO委员会备案。
截至目前,我国已提交出价清单的政府采购主体,涵盖范围扩大到地方政府。这充分表明我国政府是一个重承诺、守信用、负责任的政府。
GPA谈判是一段艰辛的历程,是一项光荣的使命,这是谈判工作给我国政府采购从业者留下的深刻印象。在谈判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机遇和挑战始终伴随,我国在加入GPA道路上每迈出一步,都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凝聚更多的智慧。
我国加入GPA,从表面看,是我国纳入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GPA规定执行,但在深层面将牵涉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影响广泛而且深刻。
我国加入GPA,从长远看,机遇大于挑战。我国政府采购将引入更多先进的管理理念、产品及服务,我国企业能获得进入其他GPA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这些都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更新观念,增强市场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改革进程,改善国内企业的发展环境。
我国加入GPA,从目前来看,挑战大于机遇。在现阶段,国内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对接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无疑是我国加入GPA必须直面的两大挑战,其中尤以前者更加严峻。
我国政府采购改革仅十年,并且是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很多方面与GPA规定有较大差距,比如政府采购范围偏窄、政府采购行为认定标准单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采购规模占GDP比重较低等,这些问题都影响到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决定了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入GPA谈判都需要逐步推进。
挑战的另一方面则源于GPA所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而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待遇。众所周知,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多边协议,其目标是消除政府采购市场保护,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虽然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看似很开放,但并非法定开放,市场机制还不够健全,且谈判进程跨越了GPA新旧文本修订的特殊时期,这些都加大了谈判工作的难度。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GPA谈判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着在GPA统一规则下对等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新形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从业者光荣的历史使命。
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在下一个十年,我国政府采购从业者必须着眼长远,坚定信心,充分把握GPA机遇,积极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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