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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周年:锐意改革 完善制度体系筑根基

作者:鲁 欣 发布于:2012-12-24 09: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加强制度建设是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行为的重要举措。

  十年来,我国以公开竞争为核心、以"管采分离"机制为支撑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有效规范了相关各方的采购行为;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为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筑牢了根基。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先后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4个部长令,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有效指导了实际工作的开展。

  十年来,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就基础管理、代理机构监管、评审专家管理、采购人管理、招投标管理、信息公开、供应商救济、政策功能、品目与限额、进口产品采购等方面制定了40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而在地方,各省市始终把法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规或规章制度。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各类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近10万个。

  地方性立法加大改革力度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2011年12月27日,该条例修订草案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新修订的条例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凸显出了诸多创新和亮点,如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等。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将招标文件的公示期由原来的20日缩短至10日;改革评审程序,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形式纳入立法之中,加快了采购活动的速度与节奏。

  2009年11月,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2010年3月1日,该办法正式实施,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73条,大部分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法》诸项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下,进一步分解、细化的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为广东省政府采购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该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监管主体及职责、代理机构的划分和权限、供应商以及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的资格和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使得该省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各地规范性制度密集出台

  规范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

  2007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会同该省监察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内容涵盖从采购业务委托、采购文件编制到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的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

  该意见是浙江省财政部门实施监管、采购当事人进行操作时引用较为广泛的一项制度,解决了之前长期存在的如何判定一些采购行为是否规范的问题,对于推动地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水平,具有十分明显的政策效果,既完善了地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了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又加快推动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2007年7月,《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正式出台。该规范第一部分为程序规范,主要规定了预算管理、计划管理、五种采购形式、质疑和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规程。

  第二部分为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监管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各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第三部分为文本规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种文本、通告、告示、回执等的示范性格式和内容框架作出了规定。

  同时,该规范还明确了公开招标(含邀请招标)中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办法,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基本程序、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并统一了政府采购各种文本的格式。

  2011年,在广泛征求各级各界政府采购当事人意见,充分吸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等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由自治区财政厅正式印发。

  该规程按照"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统筹兼顾、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编制,参照并遵循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该规程由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及政府采购文本规范四部分内容组成,详细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方法,甚至对各种规范性文本格式都作出了统一要求,简明而确切的要求让政府采购流程更加清晰,从而使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都更加高效。

  2012年6月25日,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其中,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涵盖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相关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政府采购通用程序及文本涵盖从预算管理、计划申报、项目委托、合同管理、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归档,到质疑和投诉、举报执法等全部通用程序及文本。

  同时,该规范对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操作规程及文本也作出了详细、全面的规定。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和程序,对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文本标准化建设、推动该省政府采购工作再创辉煌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7月1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在该省正式施行。该办法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监督检查、附则六章68条,充分体现了"贯彻法律精神、细化操作程序、明确各方职责"的管理原则,全面阐释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成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河北省政府采购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专项管理办法解决实际问题

  预算编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2003年,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河南省财政厅推出《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对该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进行了明确。

  2011年,河南省财政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还提出建立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调整机制。

  2007年5月,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个别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剖析案例、吸取反面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时,必须填写《廉洁自律承诺书》,供应商必须填写《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以有效增强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

  2009年,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保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得以制定印发,其中明确规定了组织法律咨询论证活动的情形、法律咨询论证的多种形式、法律咨询论证的具体程序、法律咨询论证记录的形式和论证结果的使用等相关内容。

  据悉,该制度实施以来,江苏省财政厅已先后就投诉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召开论证会40余次,针对投诉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和专业支持。

  电子化政府采购打破了传统采购组织形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了采购信息透明度,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面也效果明显。诸多优点使其成为各地关注的焦点。

  2009年,为了推进和规范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全省各级、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该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等内容的具体操作流程,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库、集中采购机构库、专家库、社会代理机构库的管理与维护,并授权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库、商品库、项目库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012年,重庆市财政局联合该市监察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的职能、进入交易中心实施采购的项目范围、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旨在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问题,进一步规范交易场地管理和采购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行为。

  对于一项事业来说,能保证其持久推进和长盛不衰的根本,就是依靠一个科学完善、具有持续自我更新能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可喜的是,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十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出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之路。然而,面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业界仍需要更加努力,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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