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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周年:立足规范 政采公信力不断提升

作者:万 珍 发布于:2012-12-24 09: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灵魂。没有规范,公开没有标准,公平无从谈起,公正缺失准绳,诚信也会打折扣。

  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十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流程和行为不断规范、市场不断发展,让政府采购更具公信力。

  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今日不断趋于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采购行为是昨日努力坚持的结果,继续牢牢把握这个目标不偏离,明天将收获更加累累的硕果。

  细数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历程中的点点滴滴,无不在践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朝着规范化目标前进。规范化操作树立的是政府采购良好口碑,提升的是政府采购公信力。

  抓源头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其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后续的计划编报、项目实施等环节。十年来,无预算采购、随意采购的现象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采购预算应编尽编、采购计划及时申报。

  江苏省财政厅早在1999年就发布《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预算编制进行规范管理。

  借力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安徽省财政厅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编制、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的有机融合,不断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要求预算编制部门对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类支出,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努力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力争到2014年实现全省所有市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全覆盖的目标。

  2011年7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在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同时,还注重解决年末突击采购的问题。该通知要求,预算单位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最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采购计划,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社会代理机构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采购;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单位最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采购计划,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社会代理机构须在11月31日前完成采购。

  推标准化文本促规范

  不规范的招标文件,要么体现采购人意志导致采购结果不公正,要么由于不规范影响到项目评审甚至使整个项目废标。业界人士普遍认为,规范化的采购文件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采购质量。

  早在2007年,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就组织专人并邀请省内部分专家和资深人士一起研究,逐步建立了格式化的函件、公告、通知和部分货物、工程、协议类采购的格式化文本,以及标准化评标表格,形成了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标准化文本。

  此外,北京、辽宁、四川等地也在广泛使用招投标文件范本。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化文本并不仅限于招投标文件的制定。自《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07年出台以来,广东、广西、湖南、青岛等地也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工作规范,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政府采购规范文本,将政府采购流程中涉及的各类文档资料都进行了标准化设计。

  以《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为例,第三部分政府采购规范文本中包括了预算计划文本、采购执行文本和质疑投诉文本三大内容。其中,采购执行文本将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书、公告信息、三类采购项目采用不同方式的采购文件、评审专家承诺书、合同书、验收报告单等内容都囊括在内。这些工作规范不是文件汇编,更不是简单的文件叠加,其功能定位是解决现实问题、明确职责、细化程序、堵塞漏洞和强化薄弱环节,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办事依据。

  集采机构瞄准规范设置科室

  作为政府采购的操作执行机构,十年来,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例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了规范操作,先后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网上竞价操作规程》等40余项制度办法。

  除了积极落实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外,全国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都不约而同地瞄准内部机构科室设置这个"抓手",来提升自身工作的规范化水平。2006年前后,全国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开始将按采购项目类别划分内部科室的模式转为按采购流程来分段设置科室。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把原来的采购一处、采购二处合并为采购处,同时成立合同管理处,形成与综合处、招标处并行的"四段式"科室设置。目前,该中心各处室在执行采购任务时权责清晰、目标明确、彼此衔接且相互制约,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采购工作的所有流程。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最初实行的是"三段式"管理模式,即将"标前"的项目受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等工作、"标中"的开评标工作、"标后"的采购合同签订以及项目验收与文件归档工作,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处室负责。

  2010年,该中心又推行"两段式"操作流程,把"标前"与"标中"两个环节的工作合并,交给采购一处负责,"标后"环节的工作由采购二处完成。调整后的采购三处职责是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和重点环节审核、开评标现场监督、供应商质疑答复和违规处理以及专家抽取。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创新使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

  当然,由按采购项目类别划分科室到按采购流程来分段设置科室,这只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自我规范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一些集中采购机构还专门设置了负责监督采购工作的科室,以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开展工作的规范性。

  2005年,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在采用"四段分段制"设置内部科室的基础上,专门成立了监督部,主要负责监督开评标过程、答复供应商质疑、拟定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监督等工作。该中心监督部还推出《廉洁自律十不准》、《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及防范规则》、《政府采购廉政风险监控制度汇编》等制度,以监督各部门工作的规范性。

  此外,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也设立了以监督为主要职能的科室。

  以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虽然很多集中采购机构成立于《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相对来说比较年轻,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大多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机制,集中采购整体水平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可。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操作程序的规范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按照科学、有效的原则,逐步对操作程序进行完善。2006年,该中心制定了《内部监督制度》、《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等,编写了《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操作规程》,建立了涉及岗位职责、政府采购操作实施办法、反商业贿赂机制措施等九个方面的31项制度,保证了规范操作有规可循。

  2007年以来,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狠抓采购程序规范,在严格采购纪律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评标办法、评标纪律、办理业务时限等,并接受各方的监督。该中心还从开标大会入手,完善会议组织方式方法,使投标、开标、唱标、评标等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有效防止了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对于规范内部管理,各地的做法大多会选择因地制宜,但取得的成效都不错。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每周召开主任碰头会,力求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除了每周例会外,还通过《周工作安排表》保证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还有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引进了先进的ISO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工作管理,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

  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成监管重点

  目前,获得政府采购甲级资质的代理机构有1000家左右。社会代理机构操作规范与否,关系到政府采购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出了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监管社会代理机构的有效之路。

  从2007年开始,北京市本级采购单位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时,采取"自行选择、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即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时,由采购人首先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类别,先在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再在这5家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和北京的做法类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市、武汉市等地也在推行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举措,有效避免了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的提前接触,防止了各种"猫腻"行为的发生。

  除了出台规范社会代理机构行为的管理办法,例如《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很多地方都对社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的专家抽取、开评标过程乃至最后的合同签订进行全程监督,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也是各级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2012年12月,财政部还联合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始对全国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工作。

  十年改革路,规范主旋律。未来,业界仍须恪守规范这条政府采购的底线,在法律制度体系的约束下,通过高质量的采购来呵护我国政府采购这棵参天大树,让它不断焕发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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