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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4-26 09:20:00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张翀 通讯员李斌)日前,咸宁市政府出台《咸宁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从本月起实施。今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从源头上得到有力遏制。
  
  咸宁市政府规定,凡在该市从事土木工程、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都要缴纳工资保证金。总承包企业必须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当地人有关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1%至1.5%一次性缴纳工资保证金。此外,咸宁市还将企业信用与工资保证金的缴交额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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