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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政府采购设定时限减少流标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10 08:41:00 来源:深圳商报
  南山政府采购设定时限

  (记者 郑恺)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近日公布年终盘点数字,去年政府采购金额6.35亿元,节省4400万元,该成绩得益于去年底出台的“关于南山区政府采购工作法定时限事项的通知”。
  
  新年伊始,南山区在第一个工作日,召开全区提升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动员大会。会议现场还公布了2013年南山区委1号文件“关于开展‘提升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活动的实施意见”。
  
  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承担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招标工作。该中心主任高琼介绍:2012年底,南山区财政局、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出台了“关于南山区政府采购工作法定时限事项的通知”。“‘通知’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关于南山区政府采购工作法定时限事项的通知”是我市各区中首个对政府采购法定时限进行梳理,出台相关规定,尤其是对于流标后续处理进一步规范的文件。
  
  如何在时限的“紧箍咒”约束下减少流标?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给出的答案只有一个:服务,贴身的服务。这种服务体现在招标前和流标后。
  
  2012年11月,南山某小学在完成“校安工程”后急需更新教学设备。学校提出的采购文件中,关于电子白板一项就有10多个关键性指标。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经过分析,认为这么多关键性指标容易导致项目流标。于是采购及招标中心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到某小学沟通,遴选后关键性指标只有1项,一经招标就获成功。
  
  招标前的服务还体现在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专门制作了“招标文件意见告知函”。“告知函”明确告诉了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不妥之处。
  
  2012年9月,南山一医院要采购一台纤维支气管镜,第一次招标流标,原因是按照关键性指标,参与投标的3家供应商中只有2家符合条件。采购法规定,至少要有3家投标或符合条件,才能继续评标。对该项目流标后,南山采购及招标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在网上发布“招标失败告知函”,告知医院和供应商。
  
  同时,采购及招标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论证意见,与医院沟通把“视觉大于等于100度”关键性指标变“门槛”为评分因素,医院表示认可后修改了招标文件。最终,第二次招标宣告成功。


关于南山区政府采购工作法定时限事项的通知

  南府购〔2012〕4号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南山区政府采购工作法定时限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时限
  
  (一)区采购招标中心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对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区采购招标中心不得转委托,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三)采购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提出异议的,由区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单位不得提出修改。
  
  (四)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区采购招标中心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区采购招标中心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采购招标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重新公开招标或者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期间重新计算。
  
  (五)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应当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对于采用竞价方式的项目,应当在竞价开始日三日前公布采购文件,并明确竞价规则;对于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区采购招标中心发布跟标采购公告和被跟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公开招标项目,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五日前有权要求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区采购招标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七)区采购招标中心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区采购招标中心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九)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区采购招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将中标供应商资料提交给区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区检察院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
  
  (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区采购招标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区采购招标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十一)对区采购招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向区财政局提出投诉。区财政局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应商;情况复杂的,经区财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流标处理
  
  (一)对于采购项目第一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区采购招标中心开标负责人及时通知采购单位,按规定直接发布废标公告,采购项目申报书退回采购单位。如采购单位重新申报采购项目时,需在采购申报书中注明招标次数。
  
  (二)对于同一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区采购招标中心应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唯一性条款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按如下情形处理:
  
  1、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和唯一性条款的,区采购招标中心开标负责人及时将专家论证结论反馈采购单位,按规定发布废标公告,采购项目申报书退回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后方能重新组织招标。
  
  2、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倾向性和唯一性条款的,由标书制作人告知采购单位可提出变更其他采购方式,并在项目招标失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区采购招标中心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区采购招标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区财政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
  
  3、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倾向性和唯一性条款的,在项目招标失败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未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区采购招标中心按规定发布废标公告,采购项目申报书退回采购单位。
  
  (三)对于公开招标失败后,若该项目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则按规定执行。
  
  三、标后履约
  
  (一)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区采购招标中心备案。
  
  (三)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优质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实行合同续期奖励机制。
  
  (四)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区采购招标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注重政府采购工作法定时限,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相对固定工作岗位,保持政府采购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各单位对项目金额大、采购需求较为特殊以及多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同一项目,应当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重新制定采购项目需求,确保公平公正。


  
  南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南山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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