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出农村公路条例 建设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草案对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部分农村公路失管失养
列席会议的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明欣介绍,近10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飞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省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总里程约18.85万公里,乡镇通畅率达到100%,建制村通畅率达到90%。
同时,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近10%的建制村未实现通畅,主要分布在湘西等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还存在缺陷,部分农村公路出现了失管失养现象;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在全省农村公路网中所占比重为54.6%,但其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地方立法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实施《条例》。
新建县道、乡道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对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作了统筹规范:明确农村公路规划纳入我省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及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县道、乡道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村道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我省农村公路大规模建设任务即将完成,养护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条例草案从3个方面完善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规定县道的养护由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严禁擅自设卡、收费、罚款
从全省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中存在的共性方面问题考虑,条例草案对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损坏农村公路、危害农村公路安全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当前农村公路上农用机具、农业机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损坏路面等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农业机械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从方便生产、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应急通行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草案还对相关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湖南日报 刘文韬 向健生 路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