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制度明确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范围等
作者:李辉 发布于:2013-02-26 13:07:00 来源:云南日报
日前,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云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明确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范围、信息采集、认定、审核、发布、撤销、信息抄送等工作规定。
《制度》明确,凡是单位和个人在云南省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列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
《制度》规定,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审核、公布、撤销、删除认定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定期上报公安部消防局,定期抄送省级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安监、发改、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并建档管理。各州、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上报、变更、撤销、删除等,定期将公布情况抄送同级相关各部门,并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凡年度内2次进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誉不良单位和个人名录”,于次年1月集中公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建议有关单位及社会群众谨慎或不予发生业务关系。(记者 李辉 通讯员 鲁成艳)
《制度》明确,凡是单位和个人在云南省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列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
《制度》规定,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审核、公布、撤销、删除认定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定期上报公安部消防局,定期抄送省级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安监、发改、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并建档管理。各州、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上报、变更、撤销、删除等,定期将公布情况抄送同级相关各部门,并建立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凡年度内2次进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誉不良单位和个人名录”,于次年1月集中公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建议有关单位及社会群众谨慎或不予发生业务关系。(记者 李辉 通讯员 鲁成艳)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