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职务犯罪都应适用财产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3-18 09:34: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北京3月17日电(记者谢卫群)“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少数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时服刑、刑满享受’的思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职务犯罪财产刑的全覆盖,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应勇介绍,职务犯罪是最为突出的腐败现象之一。近年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立法日趋完善,审判实践中也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仍较少,导致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偏低。例如,上海法院2010年判处贪污贿赂罪342人,其中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40%;2011年判处278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4.9%;2012年判处340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3.5%。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处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行贿罪只有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应勇认为,这种刑罚规定已不符合实际需要。
“打蛇打七寸!”应勇说,职务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要根据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不同的财产刑,并加大职务犯罪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幅度,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时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的现象发生。
应勇建议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即不论职务犯罪的轻重均有必要规定相应的财产刑,实现财产刑的“全覆盖”,以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制裁职务犯罪。
(原标题:职务犯罪不论轻重 都应适用财产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政府采购再次被误读为哪般
下一篇:哈尔滨扩大限购范围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