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务犯罪人员村官占近两成 监督流于形式
南都讯 2010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有265人,2011年316人,2012年472人―――昨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占有较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全省共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1053人,约占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总人数的18.1%。
值得注意的是,总体上看,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各种惠农补贴资金,作案手段由单一化、公开化向多样化、隐蔽化转变,且呈集体化、组织化的特点。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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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开发决定权集中少数人手中
2011年,因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被贩卖而引发的“乌坎事件”,曾备受全国关注。探寻这起事件的始末,省检察院相关调研人员介绍,陆丰市乌坎村原村书记薛某长期以个人话语否定村民自治,以致村委会名存实亡,为日后“乌坎事件”埋下了祸根。该起事件,也折射出目前贪腐村官的办事风格:由于农村重要资源开发决定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上,导致村干部形成“唯我独尊”的工作态度。
省检察院相关报告显示,目前,多数农村的农垦、水利和基建等开发利用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手中,其他村委会成员难以参与决策;贪腐村官也往往愿意将黑手伸向农垦、水利、交通等相关款项,造成建设资金的流失,严重影响公共事业建设。近几年,中央逐渐加大惠农支农力度、广东省惠农支农资金大幅增长,但由于国家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基础建设、资产管理及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制度仍不完善,成了村干部趁机敛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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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顶住调查压力村官们“强强联合”
为能顶住上级领导的调查压力,村官们也想到要“强强联合”,才能“一直平安无事”。经检察院调查,目前一些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存在农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牵连交织的情况,容易导致群众产生村官背后有更大“保护伞”的错觉。如雷州市英楠村原村书记邱某锦贪污农村柴油补贴一案中,邱某与该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往往损害的是群众利益,极容易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引发群众上访、闹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及平安农村创建的进程。调查报告透露,江门市新会区仁义村原村书记钟某职务犯罪引起风波不断,群众上访、闹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不断,还曾有个别村民到村干部家中摆放骨灰坛,创建平安农村在此成了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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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监督流于形式 内部监督存在真空
经检察院调查后发现,三年间,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折射出更加令人担忧的问题:制约村官贪腐的力量缺失。目前农村仍存在上级监督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存在真空及群众监督软弱无力等问题。镇驻村干部、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如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原村书记余某聪受贿案中,村理财小组审议通过了明显违反财务制度的村集体土地出让协议,造成480万余元集体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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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通过拉票贿选当选为村官
此外,农村违规选举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财雄势大的村民通过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为村官。如湛江市坡头区姓刘村的前任村主任因挪用公款被判刑,但因其宗族势力大,其胞弟随后又被选为该村村主任。
“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相关调研人员解释,由于部分村官任职年限较长,容易滋生利益共同体,从而进行权力寻租。如阳江市阳东县赤坎村柳某荣自1995年起至2008年连续13年任该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其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款共4万余元。
建议
村委会成员连任应作限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委会成员所占比例较大且呈上升趋势,与村委会成员可连任,不无关系。
他举例,从2008年1月到2012年5月,江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任职10年以上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占了所查处涉案村委会负责人总数的73.3%。因此郑红在两会期间提出的议案之一,就是删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的条文。
广东省检察院调研报告建议,探索修改《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贿选、假选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广东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五年行动计划》规定,对村书记超过65岁或连续任职三届的,一般不再继续提名,采取轮岗、调岗等办法限制连任年限。
采写:南都记者 任先博 万蜜
实习生 周也琪
(原标题:广东职务犯罪人员 村官占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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