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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项措施严控协议供货价格

作者:王 莉 发布于:2013-04-09 15: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一年多次招标 随时调整最高限价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有效管控协议供货价格

资料图片:安徽省<a政府采购中心召开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工作座谈会现场。 src="http://www.caigou2003.com/attachments/2013/04/26757_2013041016061018uEb.jpg">

资料图片: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召开的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工作座谈会现场。

  "反映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问题大多出自协议供货。"提起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不无叹息地说。

  当前,由于部分媒体的误导,社会各界再次聚焦政府采购价格问题,矛头直指协议供货。那么,协议供货究竟是如何运作的?集采机构在价格管控过程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的大盘中占比多少?这些问题备受关注。

  带着这些疑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对协议供货价格管控做得比较突出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进行了调查。

  "我认为,协议供货只是一种过渡性质的采购组织形式。虽有其明显优势,但不宜扩大。"姜毅表示。

  招标管理和后期管理并重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协议供货主要有两种执行方法:一是将协议供货公开招标环节放到当地集采机构,后期的运维、监管工作则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辽宁、黑龙江、广东等地;二是从招标环节到后期监管都由集采机构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如安徽、海南等地。

  "我省协议供货起步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当时,在安徽省财政厅的统一指导下,采购中心协同全省部分地市将办公设备采购统一起来,形成联动,发挥规模优势。"姜毅介绍说,当时还没有协议供货的概念,叫"政府采购大市场"。

  由于时机、政府采购市场都尚未完全成熟,安徽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未能继续下去,但采购中心却为后来的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08年9月,采购中心重新对通用办公产品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姜毅表示,实行协议供货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可以使采购中心从日常繁琐的通用办公产品询价采购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采购工作。

  姜毅补充说:"在看到协议供货优点的同时,外界普遍关注的协议供货价格虚高问题,对采购中心来说是一个长鸣的警钟。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应该加强对协议供货入围资格招标的管理,还应该注重强化协议供货后期管理。"

  三项措施严控协议供货价格

  对于协议供货管理,采购中心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首先是一年多次招标,缩短招标周期。"受利益驱动,供应商几乎不可能主动降价。如果每季度招标一次,就可以让最高限价更加贴近市场价,使采购中心在价格管控中化被动为主动。"姜毅介绍说。

  姜毅认为,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变动很快。比如计算机,年初时还是新产品,价格很高;到年尾,就可能成为即将停产的老产品,折扣率会很高。如果一年只招一次,周期过长很容易使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价。

  其次是严格评审要求。记者随机抽取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的2011年第四期、2012年第一期、2013年第二期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经过仔细比较发现,安徽省协议供货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市场销售型号,拒绝特配机型。除此之外,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处于最重要地位。同时,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得分作出明确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据介绍,采购中心还通过对协议供货系统进行技术设定,使得每笔协议供货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同期最高限价,否则无法生成合同。

  再次是强化价格后期管理,要求供应商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随时调整最高限价。当市场价格高于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时,维持原中标最高限价;当市场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时,须将最高限价调低至市场价以下。采购中心还严格执行协议供货价格月报制度,即使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当月无变动,协议供货商也需在每月25日向采购中心书面报告确认价格不变。

  据了解,采购中心一直都在进行协议供货价格调整监控工作,4年来共发布33期协议供货价格调整公告,有598种(次)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价格得到了及时调整。2013年,截至目前共发布3期价格调整公告,调低了52种(次)产品价格。

  "我们已经将协议供货价格调整制度化,目的是引起供应商的重视和采购单位的关注。同时,我们还会组织专人对协议供货产品进行价格监控,尽量减少与市场出现价格差的可能。"姜毅介绍说。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协议供货的招标文件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有未及时申请调价或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该品牌中标供应商的全部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在下一期招标时给予该供应商适当的扣分处罚。

  协议供货采购额占比不到3%

  "买卖双方串标、供应商之间围标……这些情况的存在为政府采购偶尔出现高价现象提供了可能,解决办法是加强监管。但个别现象不能代表整体情况,'八成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说法值得推敲。"姜毅表示。

  据统计,2012年采购中心完成采购预算42.08亿元,实际合同金额37.20亿元,节约财政资金4.88亿元,平均节支率为11.60%。其中,通过协议供货采购办公设备合同金额10028.37万元。协议供货采购额仅占采购中心全部采购额的2.7%。

  采购中心执行价格管控不仅仅局限在协议供货领域,对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也进行了十分严格的价格管控。

  比如,采购中心在组织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新项目采购时,都会开展大量的前期调研和业务学习,掌握价格管控的主动权,并经常能获得较高的节支率。例如安徽省残联贫困残疾儿童助听器采购项目,节支率高达45.7%。

  "我国政府采购刚刚走过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正处于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需要听到来自各方面的不同声音。"姜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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