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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可获“返利”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7-17 09:56:00 来源:大连日报
  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可获“返利”
  
  在资金预付、履约保证金缴纳、费用减免等多方面也享受优惠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近日大连市出台多项细化政策,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可获得2%~8%的价格优惠,并在资金预付、履约保证金缴纳、费用减免等多方面享受优惠。
  
  据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和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微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另外获得相应政策优惠。
  
  很多小型企业因规模、实力所限,往往很难获得独立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此次《通知》则指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政府还在费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缴纳、资金预付等多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为减轻投标成本压力,对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应交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按基准收费标准下浮不低于10%的比例予以收取;为减轻中小微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占用资金成本压力,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为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采购人在与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可约定在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提交预付款保函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中小微企业预付货款,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20%的比例支付,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30%的比例支付。
  
  文件同时明确,多家中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并中标的,视同中小微企业中标,按上述规定执行。(实习生王飞记者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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