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滞后将追责
作者:蒋彦鑫 发布于:2013-08-07 13:15:00 来源:新京报
(记者蒋彦鑫)今后,重大突发事件须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滞后的,将对主管追责。昨日起,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开征民意。
根据规定,“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食品安全、保障房、政府收费标准调整等拟重点公开;政府新形成的信息或信息变更需主动公开的,公开时间拟由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提前为15个工作日内。
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实践中行政机关会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如行政许可中,市发改委会保存市国土局的用地审批信息。由此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申请人要求市发改委公开市国土局的用地审批信息。在这种情形下,考虑到保密审查主体和责任的统一,规定“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应由国土局负责公开。
主动公开不超15个工作日
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草案规定,应当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信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指导价等信息也都在主动公布之列。
主动公开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等渠道。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比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提前了5天。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
信息公开滞后主管将追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草案送审稿指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政府信息公开滞后将追责)
根据规定,“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食品安全、保障房、政府收费标准调整等拟重点公开;政府新形成的信息或信息变更需主动公开的,公开时间拟由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提前为15个工作日内。
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实践中行政机关会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如行政许可中,市发改委会保存市国土局的用地审批信息。由此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申请人要求市发改委公开市国土局的用地审批信息。在这种情形下,考虑到保密审查主体和责任的统一,规定“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应由国土局负责公开。
主动公开不超15个工作日
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草案规定,应当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信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指导价等信息也都在主动公布之列。
主动公开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等渠道。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比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提前了5天。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
信息公开滞后主管将追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草案送审稿指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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