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制定办法促政府采购预算均衡执行
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在黑龙江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 src="http://www.caigou2003.com/attachments/2013/05/26757_201305151002041IB2E.jpg">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在黑龙江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
5月10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发现很多政府采购项目都集中到当年的第四季度实施,财政支出极不均衡。并且,年底采购项目扎堆上,致使集采机构无论是工作强度还是工作压力都很大。"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黑龙江省采购办")主任刘梓久直言不讳地表示,出台预算管理办法,立足点就在于要破除预算执行不均衡的"顽疾"。
纵览《办法》,记者发现其不仅涵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合同签订以及后期监管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而且更着重对各环节的规范。
"挑刺找茬"确保可操作性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黑龙江省采购办前后花费3个多月的时间,制定完成《办法》。刘梓久说,《办法》犹如一本操作手册,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全省近2000家省级预算单位在执行相关规定,《办法》的制定容不得半点马虎,诸如不能发生内容存在歧义或者表述模糊不清,让预算单位无法操作等问题,这就要求他们更加严谨地工作。"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自己内部就召开了五次研讨会,拿着《办法》成稿,彼此相互'挑刺找茬'以图发现问题,内容一条一条地过,逐字逐句论证。"
不仅如此,黑龙江省采购办工作人员刘佩玉也告诉记者,《办法》还经黑龙江全省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广泛听取包括所有市县代表在内与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后又征求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内涉及其中相关业务的处室的意见,最终定稿。
对于记者问及《办法》修订和征集意见的次数,刘佩玉笑着说:"修改完善内容的次数多得真的记不清了。"
设定预算执行各环节时间节点
针对采购项目集中"扎堆"第四季度,预算执行进度不均衡等现象,黑龙江省采购办在此次制定《办法》过程中,明确划定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计划申报、采购活动实施等时间节点,预算单位逾期申报的采购项目将不再实施,借此达到预算执行均衡化的目的。
刘梓久说:"《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在结合实际操作和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设置上述时间节点。"
例如,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要在每年8月31日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则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采购,这就意味着逾期申报的采购计划将不再被受理。而对于其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则需要在每年9月30日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而完成上述采购项目的时间则不变。
黑龙江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姚丽告诉记者,因为黑龙江省采购办事先征求过他们的意见,所以对《办法》的规定较为熟悉;《办法》的出台,为教育厅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他们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果遇到困难,会随时和省采购办沟通。
无故拒签合同将受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采购单位对中标单位不太满意或者中标供应商低价恶性竞争、规定期限内供不上货等,就极易出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的问题。"这无疑会影响项目进度。" 刘梓久说。
遇到类似问题,《办法》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提出申诉,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如果协调解决无结果,再报黑龙江省采购办,省采购办分两种情形依法处理。即责任在采购单位时,由其向拒不改正的预算单位发催办通知,同时将该催办通知报送省纪检委。责任在供应商时,对拒不改正的供应商,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姚丽表示,虽然下属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沟通较为顺畅,上述问题他们教育厅还未遇到过,但是《办法》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类似问题,无疑将对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放采购权限"减压"
黑龙江省之前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县及个人( 如农民 )配套的专项资金等政府采购项目,相当一部分由省级集采机构集中统一采购,省集采机构工作强度大不说,期间还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影响项目整体进度,进而影响整个财政进度。
为此,黑龙江省采购办在《办法》中下放上述采购权限给基层,规定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县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直接编入市、县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县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这些项目如果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则可委托市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这样一来,既能调动基层单位的采购积极性,又能减轻省级集采机构工作强度,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预算执行过度集中、影响进度和效果的问题。
相关链接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采购;其他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应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采购。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资金用款计划,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确认资金、省政府采购办依据《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批并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号,省政府采购办将批复的集中采购计划在网上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批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下载并打印。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按照相关支出标准、采购预算和市场价格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要详细填写采购品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资金性质、金额、交货时间等采购信息。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负责对预算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和资金的审核,重点审核采购项目有无采购预算、是否串项、参数需求是否超标、参考价格是否合规合理等。省政府采购办对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批复。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通用设备及大宗商品价格信息,为填报和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到集中采购计划后,依法启动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计划由预算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动,有特殊情况需更改的,应报省政府采购办核准。涉及调整资金用款计划的,应报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核准。
第十八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活动完成后,对单一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标(成交)结果、预算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接受履行报告》)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合同履约抽检验收报告》(纳入验收范围的采购项目),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预付款)通知书》,预算内资金通过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将纸质单据送达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对于多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资金来源所占比例和中标(成交)结果,计算出相应资金来源付款金额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预付款)通知书》,通过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将纸质单据送达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自筹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十条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采购批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接受履行报告》)的原件和发票复印件等结算票据,报送省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分散采购项目的付款由预算单位直接办理结算手续,预算单位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采购批件原件,发票、合同等结算票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上一篇:河南巩义公开招标逾九成
下一篇:河南济源采购规模近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