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河南推动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

作者:见习记者 郭凤琴 发布于:2013-05-17 11: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河南推动政采标准化 规范化 电子化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出台

201305174

  日前,《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标志着河南这个政府采购额占财政支出14.6%的政府采购大省,在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探索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要求网上竞价 确保公开透明

  "其实,这并非第一次出台定点服务与协议供货方面的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王书洲说,"这次《办法》的出台有一个最大的亮点,那就是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的管理办法从每年一变到长期有效。"

  "《办法》的出台,其实是我们对这几年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梳理、归纳,经过反复探讨,在《办法》中给出了解决方案。"

  比如政府采购要求供货商在承诺的供货价格基础上优惠10%~15%,但问题是这个承诺价格到底是市场零售价还是批发价?这点在执行后期很难界定。

  《办法》中的第五条就针对这些情况作出了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服务时应进行市场调研,在中标供应商承诺优惠率的基础上,双方可再合理议价,以确保采购产品质量优良、服务到位、价格优惠。"

  对于社会上对协议供货容易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的质疑,王书洲表示:定点服务、协议供货之所以会存在这个问题,是因为过去竞标企业之间竞争不充分;现在采用网上竞价的方法,在信息发布之后,凡是入围定点服务、协议供货名录的企业,都可以进行竞价。这样,成交价就自然低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了。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要求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采购各环节在同一网站及时公开,使整个采购过程都阳光透明。这样协议供货商之间就会形成竞价供货的良好氛围,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王书洲补充道。

  中标产品不得随意变更

  监管办法细化、奖惩制度严谨也能杜绝中标产品以次充好的问题。如《办法》第十条规定:"为保证政府采购中标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生产厂家官方媒体发布价格一致,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实行'价格信息季度维护'制度,中标供应商除日常随产品价格调整及时进行产品价格信息维护外,还须在每季末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对其中标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确认。"

  《办法》同时强调:"在中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中标产品,如确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中标机型不再生产的,中标供应商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书面申请(签章)说明理由,列明停产产品;以新机型替代老机型的,须列出新老机型一一对应的变更表格(签章),新机型的性能配置和价格优惠幅度均不得低于原中标机型。中标供应商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须进行网上相应操作,及时撤销老机型,或以新机型一对一替换老机型,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办法》直接针对价格欺诈问题提出:定点企业应"信守投标承诺,所供产品须为原装合格正品,服务热情、到位;价格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和巧立名目收费;不得超中标范围供货;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刁难采购人。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争议,应及时积极予以解决"。

  "在出台这些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我们会不定期地对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调研、核查。"王书洲说,"对于那些缺乏诚信、不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产品和服务价格高于非政府采购销售价格、优惠幅度低于投标承诺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超中标范围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定点供应商,我们将坚决予以取缔,并且建立企业'黑名单'。"

  附操作办法方便供应商操作

  谈到定点服务、协议供货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王书洲很坦率:"其实最难的还是网络化办公后,供应商显得不适应。"新《办法》实施后,与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相关的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都要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操作,但本地的很多供应商多数不熟悉网络,即使熟悉了,信息获取渠道也比较窄。这些问题都多少限制了网络竞标的可能性,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

  "为此,我们还在《办法》之后,附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操作方法,方便协议供货商学习。我相信'习惯成自然',随着政府采购的商品、单价、购买对象等绝大多数细节不断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相关企业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就会自然提高。同时,这一方式也可以让公众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增加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王书洲说。

  相关链接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摘录)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定点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信守投标承诺,所供产品须为原装合格正品,服务热情、到位;价格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和巧立名目收费;不得超中标范围供货;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刁难采购人。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争议,应及时积极予以解决。

  (二)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各项财经纪律,不得从事送礼、回扣、报销采购单位其他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活动。

  (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账目清楚,凭证、账簿等资料保存完整。

  (四)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填写销售发票,不得错项漏项和不正当填写。合同中须明确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市场单价、成交单价等内容;发票应详细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和单价等内容。

  (五)生产厂商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模块提供其官方网址,完整提供产品、企业等要求发布的信息,便于采购人对其产品信息进行查询。

  (六)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争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中标有效期内,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

  (一)缺乏诚信,不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产品和服务价格高于非政府采购销售价格,优惠幅度低于投标承诺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超中标范围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二)不按要求开具销售发票、签订合同,或发票、合同填写内容错项、漏项、不规范的;

  (三)没有按要求公布中标产品的官方网址或没有及时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链接;没有及时对中标产品信息和价格进行动态维护,信息发布不完整的;信息更新步调、内容与中标产品的官方网站或媒体发布信息不一致的;

  (四)随意更换经销商、随意更换中标产品或随意增加新产品、随意提高价格的;

  (五)不积极配合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发生的争议,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六)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夹杂其他货物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的;

  (八)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

  (二)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的;

  (三)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供应商并获取服务,向定点企业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的;

  (四)不积极配合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发生的争议,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