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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字典采购事件冷思考之四:强化履约验收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3-06-05 09: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重视合同管理 强化履约验收

  "盗版字典采购事件"冷思考(四)

  截至目前,虽然部分省(区、市)已经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免费《新华字典》的采购和发放工作,但云南、湖北等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走样,反映了强化履约验收的重要性。

  "最终交付的字典差错率高、质量不过关却能配发到学校,说明履约验收环节一定有问题。"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听到最多的评价。履约验收不到位,采购合同后期管理薄弱,让个别地方失守字典项目采购的最后一道关口。

  前后并重 加强合同管理

  政府采购可以分为采购阶段和合同履约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如果没有严格的合同履约验收,即使采购阶段调研充分、操作规范,供应商在这个环节以次充好,采购结果依然是失败的。"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表示,针对"盗版字典采购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相关各方应从重视采购阶段延伸到包括合同履约阶段的政府采购全过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即使采购文件对字典的需求表述不够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也会有具体的产品描述和供货要求,如果相关各方在合同履约阶段对供应商提供的字典严格把关,"盗版字典采购事件"也不会发生。

  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介绍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阶段容易产生几个问题:一是逾期签订采购合同,延误项目实施进度;二是随意变更合同内容,背离采购文件规定;三是擅自签订补充合同,规避有效监管;四是履约验收不严格,影响采购实际效果。其中,履约验收不严格最容易被忽视,并且事后难以追查。

  履约验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何在具体执行中得不到重视呢?"目前,各地在执行《政府采购法》时大多会盯紧采购合同订立,这就使得工作重点落到了程序规范上,忽视了对履约验收的研究。"财政部政府采购官员在某次会议上谈及十年来政府采购改革的不足时,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从另一个角度看,事件被曝光也有正面意义,不但能够震慑试图铤而走险的违规者,而且可以促使我们进一步加强履约验收工作。"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琚良太表示。

  分批验收 强化履约过程管理

  "盗版字典采购事件"曝光后,各地开始有意识地把履约验收提到更重要的位置,采取多种办法提高字典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质量。

  近日,福建省要求相关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的免费字典收货验收及发放工作小组,加强对收货验收各环节的管理;组织人员对所属学校收货验收及发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同时,对收货渠道、版本、防伪标识、字典印制及装订检查进行规范。

  在青海,字典采购的履约验收环节则采取抽验的形式,由该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连同采购单位财务、纪检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交由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验收往往会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统一组织实施。对于字典采购等一些社会关注度高、规模较大的采购项目,统一验收是否科学?部分业内人士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验收应分批进行,不能等到300多万册字典完全供货才组织验收,那样的话工作量太大,可能会流于形式。"吕汉阳认为,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供货环节的监督,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副处长李喜洲表示,应加大对民生项目的后期管理,尤其是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主动与采购人沟通,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还有人提出,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履约过程管理,督促供应商保质保量地履行采购合同。

  明确责任 各方发力求实效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看,采购人也是履约验收的主体。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采购人是验收的法定主体,然而采购人应该如何组织验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这些仍是空白。如果责任明确,采购人就不会马虎应付。"何红锋认为,在实践过程中,采购人希望买到满意的产品,愿意积极参与验收,但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往往不愿承担责任,这与法律法规规定不详有关。

  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也会参与验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各地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或参与验收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采购阶段的工作即可,只有在受采购人委托的情况下才可组织验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认为,从《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的表述看,政府采购中心有合同审核、履约验收等后续管理的职能,应积极协助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后期管理都由采购人负责可能会有较大的隐患,一是采购人难以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没有组织验收的能力;二是经办人员甚至参与共谋,明知有问题也会避而不谈。"徐舟表示,从各地曝光的问题看,出现在履约验收环节的比较多,作为政府采购改革的主渠道,集中采购机构不应轻易放弃法律赋予的后续管理职能。即使是采购人的责任,在社会公众眼里依然觉得是政府采购出了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应重视履约验收工作,对部分重大民生项目更不能掉以轻心。"何红锋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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