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十大措施降低流通费用 涉及水电价格用地等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6-05 15:32: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将采取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等十大措施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 通知指出,在继续落实工商业用电同价、蔬菜种植、果蔬冷藏等行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基础上,规模化生猪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与农业用水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在尚未实行工商业用气同价的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气与工业同价。以上措施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支持郊区农户免费进农贸市场销售 海南省将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对政府投资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摊位费从低核定。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市场经营主体应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支持海口、三亚等重点城市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积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常年蔬菜基地和平价商店建设,以及支付农贸市场中提供给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专区的租金和管理费用。 对相关进出岛车辆免征车辆通行附加费等 根据通知,海南省将完善公路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与海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或异常情况造成海南省市场价格过快上涨时,对运输瓜菜进岛车辆实行阶段性免过海运费,并积极协调广东省相关部门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进岛车辆免收运费。 2015年年底前暂免征收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海南省将完善财税政策,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开辟免摊位费的临时交易场所 通知要求,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在制定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改为商业或商品房用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开辟一些实行免除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通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 海南省将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加强对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情况的督查,建立健全促销活动资料备案制度;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等。同时,海南省还将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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