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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采培训班分享30多个经典案例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06-26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分享30多个经典案例 解决实际问题

  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首次组织的针对省级采购人的业务培训班上,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江苏省财政厅法律顾问、江苏省司法厅投诉案件业务顾问杭正亚围绕"从法律角度看评审案例"这一主题,通过30多个典型案例,为学员分析了"投标文件初审、供应商的解释和澄清,评标委员会的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人并编写评标报告,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用"等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杭正亚还详细介绍了评标委员会及专家的权责。

  联合体投标工程项目要求更高

  对于"招标文件没有特别约定,分公司签署授权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杭正亚分析认为,除非有特别约定,分公司签署的授权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评标委员会的解释不能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就如何处理投标文件中的公章真伪问题,杭正亚提醒说,评标涉及的任何事实如需认定,都应当有充足的证据,对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的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以"经查未发现"等字眼说明。

  投标文件盖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杭正亚认为,对于投标文件初审中的瑕疵,如果非法律规定所禁止,不宜再作改变;公证处不宜进行资格审查,只能证明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合法性、真实性。未经明确的转授权是否有效?杭正亚表示,未经明确的转授权无效;软件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就实践中经常碰到的"联合体投标应以资质等级较低还是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的问题,杭正亚介绍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在货物与服务项目采购中,只要联合体各方中有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投标人均中标不能体现竞争

  从杭正亚的整个授课过程来看,其主要特点是"以案说法"。他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在某次采购中,共有A、B、C、D、E五家维修公司参与投标。其中,A公司因为迟到导致投标无效;B公司因为投标文件密封处未加盖公章,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无效。只有C、D、E三家公司进入评审环节。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将确定3家投标人为2010年度某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于是,评标委员会将3家合格投标人都推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杭正亚分析说,实际中标人数量与合格投标人的数量相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出现这类情况,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杭正亚还通过介绍一个河床改造项目分析得出结论:除非招标文件有特别规定,不能限制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合同,也不能限制招标采购单位就同一投标人授予合同的标段数。时间较为紧急的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同时投多个标段,但一家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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