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村务公开条例征意见
作者:卜凡 发布于:2013-07-09 11:22: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7月1日,《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送审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由广东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草拟的这份方案中规定,若村干部拒不公开村务或是弄虚作假,村民可依法将其罢免。
此稿是在2001年广东省实施的村务公开条例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调整,而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8个省份出台了村务公开条例。
多年从事中国基层政治研究的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徐勇认为,广东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对基层治理的透明度要求更高,出台更加细致的村务公开条例相当于赋予村民“尚方宝剑”,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基层民主治理。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尽管广东是在全国较早出台村务公开条例的省份,但几年来,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不透明,征地不公开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因此,此次修订,一方面是要保证新条例要与上位法一致,另一方面,或许也希望能够将广东十多年来村务公开方面的经验吸收到新条例中。
相比2001年实施的旧条例,该送审稿细化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村民自治活动中,送审稿要求村委会公开自治章程制定和实施情况,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等人的选举、罢免、补选等事项以及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村集体资产经营情况也是公开重点。条例明确规定要公开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及各项补偿费收入,宅基地分配、旧村改造等情况。
此外,条例要求村委会公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以及服务异地务工人员和本地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情况。
与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一致,送审稿要求“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随时公布”。
对于公开时间,送审稿明确规定,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5日;少于15日的,应当补足15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个月以上。
此外,送审稿还特别规定要全面建立村账代理制度,建立村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和经济财务监管中心。
为了保证村务公开落实,除了规定拒不公开村务或是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村干部可被依法罢免外,送审稿同时提出各级政府应将村务公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据本报了解,一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广东省法制办将会对其进行再修订,最快年底提交广东省人大审议。
此稿是在2001年广东省实施的村务公开条例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调整,而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8个省份出台了村务公开条例。
多年从事中国基层政治研究的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徐勇认为,广东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对基层治理的透明度要求更高,出台更加细致的村务公开条例相当于赋予村民“尚方宝剑”,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基层民主治理。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尽管广东是在全国较早出台村务公开条例的省份,但几年来,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不透明,征地不公开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因此,此次修订,一方面是要保证新条例要与上位法一致,另一方面,或许也希望能够将广东十多年来村务公开方面的经验吸收到新条例中。
相比2001年实施的旧条例,该送审稿细化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村民自治活动中,送审稿要求村委会公开自治章程制定和实施情况,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等人的选举、罢免、补选等事项以及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村集体资产经营情况也是公开重点。条例明确规定要公开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及各项补偿费收入,宅基地分配、旧村改造等情况。
此外,条例要求村委会公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以及服务异地务工人员和本地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情况。
与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一致,送审稿要求“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随时公布”。
对于公开时间,送审稿明确规定,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5日;少于15日的,应当补足15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6个月以上。
此外,送审稿还特别规定要全面建立村账代理制度,建立村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和经济财务监管中心。
为了保证村务公开落实,除了规定拒不公开村务或是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村干部可被依法罢免外,送审稿同时提出各级政府应将村务公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据本报了解,一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广东省法制办将会对其进行再修订,最快年底提交广东省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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