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设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7-22 08:47: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7月21日电(记者 娄辰)山东省日前通过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或将在1至3年内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据了解,《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采购中应负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在采购中涉及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采购中应负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在采购中涉及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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