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出台 非涉密信息应向媒体公布
作者:山东 发布于:2013-07-22 09:05:00 来源:齐鲁网
齐鲁网7月19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于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下发,办法规定,供应商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包括: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办法注重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公开化,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包括: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办法注重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公开化,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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