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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标准构筑政采生命线

作者:邓建成 发布于:2013-10-12 10: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操作的标准化是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采购文件范本体系和采购需求编制标准体系是努力重点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原则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区别于其他采购活动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政府采购的全部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做到"三公"而展开的。随着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政府采购越来越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越来越成为人们所熟悉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特别是随着政府采购各有关当事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更好地做到"三公",维护政府采购良好形象、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之树长青,是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规范"是为群体和重复活动而确立的行为标准,"标准"即尺度、规则。可以看出,规范与标准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标准是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规范是对标准的提炼和概括,是一系列标准的总称。而规范"化"、标准"化",就是要努力使一切活动变得规范、标准。规范化、标准化是现代社会经济与社会活动井然有序不可或缺的保证。政府采购作为一种使用纳税人资金、展示政府形象、联系买卖双方复杂而敏感的经济活动自然不能例外。

  法律是最重要的规范标准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当事人、范围、政府采购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等。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采购无法可依的问题,是最重要的规范标准。然而,由于该法主要是一部实体法,对政府采购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程序方面规定不细;加之该法出台比较仓促,条款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这些问题都导致实际工作中依然有许多问题难以解决。

  2004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虽然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程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没有涉及其他采购方式。而散落在其他规章中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的规范,主要集中在评审环节。因此,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甚至重新修订《政府采购法》,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统一范本是第二类规范标准

  统一的采购文件范本是政府采购第二类重要规范标准,是规范采购方式,明确各有关当事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文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全国通用的、包括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范本。不仅各个省市的采购文件范本不相同,就是同一个省、同一个市各个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范本也都不一样。于是就出现了在一个省、市、县中标的投标文件,在另一个地方可能连初审都通过不了的现象。

  应当学习世界银行的做法,制订出在全国通用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范本。如果我们有了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全国统一的采购文件范本,详细规定各种采购方式的程序与要求、项目评审的标准与方法,各采购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即使《政府采购法》不能很快进行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不能很快出台,也能较好地规范、统一全国的政府采购行为。

  需求标准是第三类规范标准

  政府采购第三类重要规范标准是采购需求编制标准。采购需求是描述项目采购具体要求、体现项目具体特点的文件。如何编制采购需求,法律、法规虽有一些规定,但大多失之宽泛,不易把握。从当前的工作实际来看,产生问题最多的就是由采购人提供的需求。一些采购人所提供的需求总是或明或暗地偏向自己欣赏的产品或供应商,使一个很平常的通用性采购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寥寥无几,最终能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往往不足三家,甚至只有一家,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三公"形象。

  因此,制订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标准就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标准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涵盖供应商和产品的资格要求、分包(标段)规定、项目背景、关键技术参数设定、评审标准的规定、售后服务与培训等各个方面。

  (作者为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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