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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职业化道路 推进队伍建设标准化

作者:万 珍 发布于:2013-10-12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职业化是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方向,标准化是推进职业化的最佳途径。打造职业化队伍,需要建立标准化的培训体系、执业资格制度和等级考评体系

  财政部近年发布的工作要点中,始终把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这一方面说明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在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划和标准。

  对于实现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标准化,不少业内人士给出了积极而肯定的答案。如何实现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标准化,通过培训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让政府采购队伍朝着职业化道路发展已越来越受关注。

  实现业务培训规范化系统化

  提起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各地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组织业务培训,包括对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进行培训。政府采购是一项集政策性、专业性、全面性、复杂性等特点于一身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熟悉法定程序。坚持开展业务培训成为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如何将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首先应该强化监管部门的培训。今年9月,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苏省财政厅均组织了全省大规模的监管部门人员培训。"由于工作性质,提高监管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十分必要,除了对监管人员进行相关课程的培训外,我们还收集全省政府采购系统内腐败案例展开分析,并组织他们前往监狱参观,进行警示教育。"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黄卫表示,湖南省财政厅通过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来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境界和法规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此外,针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培训也十分常见。在山东省,代理机构培训从2011年起已经形成了制度化,每年4月份和9月份举办全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5月份和10月份固定为考试时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每年组织两次评审专家培训,并从2007年起给专家颁发评审专家资格证书,要求专家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并对证书进行年检,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

  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全国各地财政部门纷纷组织本地区采购当事人进行培训,但对于培训周期应该多长、规模多大合适、课程如何设置、什么教材最实用、培训效果该如何进行检验等问题,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操作方法。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看来,现在亟需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及执业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

  其实,早在2010年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就明确提出了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尽快出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2011年和2012今财政部的工作要点中,均将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列在其中。"政府采购实施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摸索和实践大多建立了规范的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王周欢表示,就目前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进展并不理想,明确出台管理办法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的仅有少数地方,这离在全国建立标准化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据了解,2011年,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从业人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主持、唱标、监标等政府采购有关活动。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山东省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

  通过考核建立评价等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吸收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有助于尽快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据了解,香港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等级,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因级别不同,权责也不同,薪资待遇自然也不一样。另外,香港还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打分比较普遍,但效果如何不得而知。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认为,只有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与相关当事人的后续工作相挂钩,考核和评价才真正有价值。

  在山东省财政厅2011年发布的《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要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选择;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计划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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