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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将实行统一政策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7-31 13:33:00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湖南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将有规可依了。省物价局日前正式对外公布《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实行分级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利用网站、电子屏幕和触摸屏显示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和各类交易活动信息,组织交易活动,维护统一平台现场秩序;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受理各类交易进场申请,对进场的交易各方和代理机构准入资格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组织抽取评标专家;按规定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保证金;统计、分析进场交易活动情况,做好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建设、维护和管理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进场交易者签订服务合同,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实施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批文,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凭证领取合法收费票据,并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记者戴和清实习生李林燕
  
  (原标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湘价传电〔2013〕4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征求对《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机关事务局政府采购中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服务主体和收费对象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3年8月5日前汇总反馈。
  
  联系人:刘信治
  
  联系电话(传真):0731-82212410
  
  电子邮箱:0731fjc@163.com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  属于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主要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器材交易、排污权交易、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其他自愿进场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提供专家库、监督员、评标室、监控室等人员、设备、场地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进场交易者协商确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仅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的,只收取场地服务费。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利用网站、电子屏幕和触摸屏显示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和各类交易活动信息,组织交易活动,维护统一平台现场秩序;
  
  2、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受理各类交易进场申请,对进场的交易各方和代理机构准入资格进行核验登记;
  
  3、建立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组织抽取评标专家;
  
  4、按规定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保证金;
  
  5、统计、分析进场交易活动情况,做好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6、建设、维护和管理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定期制定并公布。现阶段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进场交易者签订服务合同,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实施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批文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凭证领取合法收费票据,并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价格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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