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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三类服务项目需求标准有差别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4-06-09 13: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三类服务项目 需求标准有差别
  
  现行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主要针对货物、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的服务采购而制定,难以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常及时。
  
  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目录范围、采购主体、采购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其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但要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也要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采购需求标准由采购人(购买主体)提出,既要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承接主体)、专家意见,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服务采购应当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要简化申请材料,实行一揽子批复。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万玉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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