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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推学习执行两到位

作者:通讯员 张文怡 发布于:2014-02-17 10: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采机构学习74号令专题报道

  吃透新规 进一步规范政采行为

  编者按 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这一针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新规章已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陆续召开专题学习会,组织集中采购相关人员对新规章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并对重点条款进行了交流探讨,以达到尽快掌握新规章,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目的。现将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做法和心得体会呈现出来,与读者分享。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学习会现场。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学习会现场。

  着力推进对政府采购法律学习理解的深度到位,贯彻执行的力度到位,是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推进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之一。1月14日,采购中心组织员工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一整天的集中学习讨论,着力让"两到位"体现在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办法》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评审专家组成及职责、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选择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进行了细化。

  根据《办法》的规定: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前,还应当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非招标采购项目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三种方式邀请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过程中,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资格性条件等;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将"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大家还讨论了《办法》中的以下条款或内容: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如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如果规范自行选定的专家的行为;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如何履行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职责;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转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操作程序及方法;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的情形有哪些;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包括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等内容;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项目符合资格性条件的供应商经多次实施发现确实只有两家,该如何处理等。

  大家一致认为,应善于运用《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去理解和思考《办法》的内容及其内涵,坚持"三公一诚"原则,规范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

  会后,采购中心将根据《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内部制度规范,修改和调整非招标采购文件的模板,并向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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