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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作者:浙江 发布于:2014-04-11 11:41:00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
  
  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1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开展政府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纳入重点清理范围。
  
  ——简政放权原则。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政府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具有相应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范围内容
  
  (一)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范围。
  
  1.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参照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适时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开展政府职权清理的事项。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等。
  
  三、工作任务
  
  通过梳理政府部门职责,分析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职权清理意见,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
  
  (一)梳理工作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逐条逐项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权力清单。权力清单须规范列明职权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力求使部门工作可考量、可评估。
  
  (二)分析履职情况。
  
  重点分析规定的职责是否全面正确高效履行,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职责脱节,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等问题;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如何深化完善等。对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逐项分析涉及部门、交叉情况及原因,并提出理顺职能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职权清理。
  
  各级、各部门在梳理权力、履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权力研究提出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管、加强等调整意见。
  
  1.职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职权,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职权设定和行使的依据。部门内部管理职权,不列入权力清单。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虽有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基层管理。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4.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职权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严格管理措施,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
  
  6.职权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提出职权加强的意见建议。
  
  (四)优化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各部门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编制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权力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办事流程、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确保每项权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保留、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按照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要求,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定期修改完善,按程序确认公布,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结合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等为一体的公开平台,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建立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制度,优化编制资源配置。
  
  四、时间安排
  
  (一)省级部门要在2013年底先行开展职责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加大改革力度,于2014年6月份向社会公布部门权力清单。
  
  (二)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在本辖区部署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为配合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权力事项的梳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认真开展职权清理、分析履职情况、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审核确认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应于2014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并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部门是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建立由省编委办牵头,省发改委(审改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组成的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部门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确保这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
  
  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部门报送职权清理材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做好权力清单公布后的后续工作。监察机关要发挥监督监察职能,查找权力清单中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并加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情况的行政问责;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权力事项的清理工作;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要加强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衔接,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法制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加强职权设立合法性审查,做好权力事项调整涉及法规规章修改的相关工作。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权力事项的名称、归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口径和标准,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职权体系。市级部门要做好所属县(市、区)部门权力事项的比对和规范工作。省市县三级要加强上下联动,认真研究职责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交流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书和时间表,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放权力度。
  
  各级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职权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改革的主体责任意识,自找差距,自我加压,积极主动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建议。各地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对需先行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由国家或省级层面解决的事项,也应一并提出,并汇总报送省编委办。
  
  (四)认真审核把关。
  
  省编委办和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制订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统一审核口径,尤其要统筹兼顾好依法清理与循序渐进的关系,统筹处理好上下左右等各方面关系,确保积极稳妥,提高审核质量。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审核的基础上,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审核。同时,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权力事项,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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