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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政厅:“三公”经费预算一律不追加

作者:刘书成 发布于:2014-07-01 07:31:00 来源:新疆经济报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

  通知指出,各部门(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本支出预算要按标准足额编制。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留缺口。项目预算必须编制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和绩效结果评价报告等,落实到具体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具体的执行时间。跨年度项目,必须分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通知要求“三公经费”预算要细化和严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单位)财务制度管理。严格按照“三公”经费的口径如实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专项业务费中用于“三公”经费的支出,必须编制明细支出预算。加大会议费、培训费预算管理力度,细化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要编实、编准、编细。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需实施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

  部门预算也是如此,年初预算下达后,一般性支出事项,一律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重大事项,必须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申请追加预算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必须同时申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政府采购,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用途及采购方式,不允许超出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实施政府采购。

  大力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项目前期准备不足、不具备执行条件或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结转结余资金项目,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的建议,减少年末结余结转。2014年部门(单位)结余资金应比2013年减少15%,2015年末结余占当年实际支出比重不得超过9%。财政部门将据此考核,对年末未达标的部门(单位)调减下年预算安排的规模。

  此次通知还要求,自治区各部门(单位)按照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绩效目标的管理,规范绩效目标的编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报告。未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不好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中止该部门(单位)当年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晨报首席记者刘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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