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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试点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作者:内蒙 发布于:2014-07-01 10:21:00 来源:内蒙古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或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区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二、各盟市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金融和担保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营造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有关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政策意见和实施办法,推动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总结、推广本地区实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经验,负责本地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统计上报工作,全面、有序、科学推进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开展。
  
  四、各政府采购中心及代理机构(或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或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立足于在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间搭建平台,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要指定专责部门,把宣传推介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列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成交通知及签订合同等项工作中都要告知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信息。与当地一家或多家银行保持紧密联系,畅通中标、成交企业与银行的联系渠道。
  
  五、各有关金融、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设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部门,专门负责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提供贷款,对企业信誉好,贷款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试行免担保贷款。对确需担保的贷款项目,担保公司要积极主动承担,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担保费用,为企业减轻负担。
  
  六、大力推动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研究建立全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评级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保证政府采购信誉,防范风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得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和担保机构更多的融资、担保及政府采购等方面支持。
  
  七、各盟市要积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把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提升到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和优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政府工作层面。各地政府金融办要加强与财政、中小微企业局等部门联系配合,积极协调金融、担保机构做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改善地方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加以推进。
  
  八、各盟市要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种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资源,结合《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等针对中小微企业担保和贷款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以及各种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提高有关银行和担保机构参与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的积极性,设法引入多家金融机构实现有序竞争,并相应合理降低担保费用及贷款利率,更好的服务中小微企业,更好的服务政府采购,同时也让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九、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贷款企业和银行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明确职责,合理定位。要建立健全与审核、发放贷款等具体商业行为有效隔离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得干涉银行、担保公司和企业的具体商业行为。
  
  十、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更多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金融和担保机构要把做好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进一步探索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联系人:窦振宇  联系方式:0471-4192050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方案.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方案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文件精神及我区有关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促进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自愿选择,因地制宜。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工作;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三)多方参与,加强配合。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财政部门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
  
  为保障质量,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机构。为此,经财政部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地区的专业担保机构,各地区可以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本方案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专业担保机构。
  
  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在此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对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四、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
  
  (一)投标担保。
  
  本方案所称的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担保。
  
  本方案所称的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的样本(见附件2)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融资担保。
  
  本方案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附: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附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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