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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指定品牌型号

作者:李敏 发布于:2014-07-21 13:30:00 来源:华商报

  近日,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县卫生局委托,对血液透析机等医疗设备公开招标。然而招标文件中,对所采购的医疗设备要求必须是某进口品牌。竞标企业质疑此做法违反招标法。对此,制定招标文件的佳县政府采购中心书记张迎称,他对采购法和招标法并不熟悉。
  
  竞标企业:
  
  指定了品牌,招标还有什么意义
  
  6月26日,佳县政府采购中心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招标公告称: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卫生局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血液透析机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7月15日,一家来自重庆的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在佳县政府采购中心取得招标文件后却发现,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所采购医疗设备的品牌(某进口品牌)和型号。“我们公司从事这个行业十多年了,从未见过招标文件上对设备的品牌有过限制,如果指定了品牌,公开招标还有什么意义?”重庆这家医疗企业的经理梁瑞称,《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在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需采购国产货物,显然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进口品牌是不合理的。
  
  采购中心:
  
  根据卫生局要求拟定
  
  卫生局:
  
  只是提出参数要求

  
  负责制定该招标文件的佳县政府采购中心书记张迎称,县卫生局要求的就是这个品牌,他们是按卫生局的要求进行采购,“我没有接到过采购中不能限制医疗设备品牌的文件,也没有规定说采购的一定要国产的还是进口的,只是根据卫生局的需要来拟定文件。”张迎说,至于竞标企业提到的招标法和采购法他并不熟悉,不知道所拟的招标文件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所以他不敢断定他制作的招标文件一定没问题,如有问题这只代表了他个人的知识水平。
  
  对于采购中心的说法,佳县卫生局予以否认,该局办公室一位李姓工作人员称,他们从未给采购中心要求过一定要那个品牌,只是要求了透析机的一些技术参数和标准。“提出采购这批医疗设备的要求之前,我们曾外出考察,发现某进口品牌各方面都符合要求,于是我们将这个品牌报给了采购中心。但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要求就要这个品牌,而是希望采购回来的设备能达到这个品牌的各项技术指标。”
  
  律师:
  
  招标不能限制品牌
  
  榆林市富能律师事务所白晓腾律师认为,“政府采购部门招标可以要求采购物品的性能、质量、甚至型号,但绝对不能限制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国产品牌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下还采购进口品牌也是违法的。”白律师表示,这种招标很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7月18日下午,佳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樊振风称,此次招标无任何违规行为,他们是本着对卫生局负责的态度才提出招标书中的要求,他们以前也进行过限制品牌的采购,一切都是为了工作,不存在暗箱操作。
  
  樊振风表示,如果竞标企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需其工作人员携带其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委托书,亲自来采购中心提出异议,他们才会受理。但到目前只有一家企业传真过来一份不规范的质疑材料,所以他们会正常进行招标工作。
  
    
  (原标题:政府采购招标指定品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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