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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王冰梦 发布于:2014-07-28 14: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创新监管看甘肃专题(上)

  编者按 党中央决定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无疑给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政府采购的深度和广度也会随之拓宽,创新监管就显得更加重要。甘肃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怎么做的?《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日深入兰州、敦煌、金昌、嘉峪关等地市,切身体会甘肃省政府采购人的创新之举,今刊发相关报道,以飨读者。

  政府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模式,加强这类采购活动监管是重中之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除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不得自行采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

  "《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分预算和资金管理、集采目录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监督检查等七个部分。"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省采购办")主任李有定介绍,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当前正处于全面推进阶段,出台《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财政、监察、操作执行机构等的协调配合,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管理办法》提出,集采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拟定,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除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外,不得自行采购。

  甘肃省采购办工作人员张效功补充说,在评审专家使用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同时,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集采机构报季度执行情况

  《管理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严格的程序,即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制作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

  "这些情况具体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各个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采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情况等。"李有定解释说。

  尤其是在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执行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履行价格和服务承诺。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采购人既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管理办法》还针对供应商参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情况监管作出相关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促进规范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原标题:甘肃:协调监察和执行机构 完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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