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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8月起每次评标须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作者:甘肃 发布于:2014-07-28 14:43:00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客观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8月开始,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每次评标都要对参与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认真评价,按照要求填写《评审专家评标情况见证记录表》(见附件),作为该项目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存档,妥善保存。

  二、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无故缺勤等行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要及时向我办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我办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评审专家作出列入黑名单、暂停评审资格、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评审专家评标情况见证记录表》请从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www.gszfcg.gansu.gov.cn)/下载中心/评审专家处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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