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确分散采购审批程序
作者:张梦雅 通讯员 包文泉 发布于:2014-07-28 16: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国政府采购推行的是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管理模式,分散采购规模虽不大,却是有益的补充。为了解决分散采购的监管难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区本级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近日对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的申请范围、审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由于不可预见、突发性、涉密性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可提出分散采购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采购办")主任吴兰香说。
谈到分散采购的审批程序,新疆采购办副主任泰来提·塞依夫拉介绍,采购人需提供分散采购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申请分散采购和拟推荐采购方式的原因等基本情况说明。分散采购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送新疆采购办初审;初审通过后,采购预算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须填制《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资金确认表》,由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确认项目和资金。
经核实确需实施分散采购的,新疆采购办将作出书面批复,并监督采购人按批复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不适宜分散采购的申请将被退还给采购人,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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