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长陈建国:鲁甸抗震救灾六条紧急政采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出台昭通鲁甸"8.03"地震救灾
政府采购紧急措施
(通讯员 程彪) 2014年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第一时间赴灾区作出抗震救灾部署,省长李纪恒率省政府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奋起抗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民警及专业救援队伍紧急开展抢险救援。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省委副书记仇和等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提出的要求, 8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建国签发特急明传电报,向全省发出了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实施紧急政府采购的六条措施规定。
一、云南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进行的紧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照紧急采购的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二、一切紧急政府采购的手续从简。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涉及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要特事特办,来得及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来不及办理的,可事后补办,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人心安定。
三、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采购单位的紧急采购主动提供服务。
四、在紧急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紧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诚信经营的,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严厉追究供应商责任。
五、紧急政府采购的验收、公告、备案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六、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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