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六大创新措施 将监管置于服务之中
中国山东网9月24日讯(记者 张敏敏)今天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02年实行《政府采购法》以来,山东省政府采购采取实施采购“直通车”制度、出台预采购制度、优化集中采购目录等六大创新措施,防止腐败,节约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将监管置于服务之中。
实施采购“直通车”制度 节约采购时间
据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介绍,长期以来,政府采购更多强调源头防腐、节约资金和过程控制,对于服务采购人、提高工作效率重视不够。为此,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精神,以及财政部提出的需求导向和物有所值等新的采购理念,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在依法采购的基础上,不断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探索创新政府采购工作新机制,提速增效,着力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为了简化政府采购审核流程,今年,我们专门研究制定了‘直通车’制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求预算单位同步编制并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至最底级品目,并将过去年度执行中履行的审核事项前置到预算编制环节实现。”陈祥志表示,政府采购预算只要做到项目完整、数额准确、要素齐全,经批复后即可直接交由代理机构付诸执行,既方便了预算单位,又提高了执行效率。
据统计,今年1-8月份,山东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107.2亿元,同比增长24.7%。其中通过“直通车”制度实施达到3.48亿元,制度成效初步显现。“相信随着预算单位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预算编制的准确完整,明年直通车采购必将大幅度增加。”陈祥志说。
出台预采购制度 加快预算执行
为解决财政预算人代会批复时间相对较晚,以及采购项目执行跨年度但需要一次性整体招标等问题,今年初,省财政厅研究推出了预采购制度,即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项目、整体跨年度项目、全省统采的转移支付项目等实行提前采购,待预算指标正式批复下达后,以预采购结果再签订合同。
“这样,既实现了项目及时采购,又达到了按实际需要准确拨付财政资金、压减结余结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据测算,通过预采购制度的实施,可以提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间三个月左右。”陈祥志指出,今年1-8月份,省级共通过预采购制度完成采购金额17.69亿元,在此基础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比去年同期加快5.1个百分点。
优化集中采购目录 扩大单位自主权
记者了解到,本着抓大放小、搞好服务、提高绩效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自去年起,省财政厅连续两次大幅度优化《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方面,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明年将提高到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明年将提高到120万元;小额零星采购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明年将提高到50万元,高校、医院等特殊单位放宽到10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更好地满足了采购单位的临时性和应急性采购需求。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了采购中心与社会代理机构的分工,将更多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引导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今年1-8月份,社会代理机构承担项目已达到全省采购总额的50%以上。
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方便预算单位
近年来,省财政厅不断研究改进协议供货供应商入围招标评审办法,不仅使更多的常用小额品目实现网上采购,还通过二次竞价机制使竞争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了入围价格。
“我们建立起协议供货采购多品牌竞争机制,定期归集不同单位的同产品采购需求,相应建立起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下调机制,产品价格只降不升,并要求供应商按照市场价格变动及时更新协议供货信息,使预算单位及时享受到优惠价格,节约更多财政资金。”陈祥志表示。
实行“统招分签”制度 彰显规模效益
陈祥志解释,统招分签就是,由省财政主导或者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各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中也包括各市、县,初步形成了全省一盘棋的“大采购”格局。
2013年,山东对公务车辆、小型机、消防器材实行了“全省联动、统招分签”制度,不仅实现了规模化采购的经济效益,满足了预算单位对型号、标准的统一,也实现了采购结果“一采多用”、“全省通用”,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还避免了以往各单位独立采购时投诉质疑多、采购周期长等问题。同时,建立履约验收和跟踪评价机制,确保价格低、品质好、效率高、服务优。
陈祥志举例:“如公务用车全省联采,全省统招入围价格与厂商指导价相比,平均优惠率达到7.7%,个别车型最高优惠率达到24.2%;小型机统采平均优惠率更高。”
此外,据陈祥志介绍,今年山东批量集中采购也取得重要突破,6月份进行的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归集了省级和济南市188家单位共11186台采购需求。经过公开招标,最终平均中标价低于市场价15%,受到了各预算单位的一致肯定。集中采购结束后,淄博、枣庄以及省级51家未参加单位也纷纷提交了采购申请,目前总量达到13550台。
创新采购方式 提高执行绩效
一是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物业采购、信息系统延续开发项目等不宜每年实施采购的特殊情况,分别研究制定操作办法,允许续签合同。二是对涉及水、电、暖、气等部分特殊行业的采购项目,考虑竞争不充分的实际情况,允许单位实施自行采购。三是对国家部委集中招标的统配项目,以及省内大型的采购项目,允许跟单采购。如全省公安系统服装招标完成后,司法、监狱部门申请实施跟单采购,既享受到了规模优惠,又提高了执行效率。四是对车辆加油、保险、法律服务等实施了定点采购,明年将扩大到印刷、家具、小额工程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