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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中介机构违规操作 山东财政厅进行通报

作者:山东 发布于:2014-10-21 07:30:0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采〔2014〕23号

  关于对济南鲁地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济南鲁地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采购项目编号为LDYGZC-201302、LDYGZC-201305、LDYGZC-2013020、LDYGZC-2013021的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3家供应商投标2家超预算,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未按规定废标,违规继续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十八条规定;二是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8〕6号)第七条规定;三是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进入开评标现场组织采购活动,违反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持证上岗管理办法》(鲁财采〔2011〕35号)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四是评审专家有2位为同一工作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其回避,违反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五是评审现场未统一保管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讯工具,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规定。另外,你公司还存在涉嫌操纵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极不规范等问题。

  鉴于你公司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进行了积极整改,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8〕6号)第二十二条、《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鲁财采〔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现给予你公司全省通报批评,列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不合格”等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限期整改。

  希望你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今后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合规。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鲁财采〔2014〕25号

  关于对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处理的通报

  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将对你公司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组织山东农业大学科技创新大楼实验室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SDSM2014-3053)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擅自接收应编制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组织采购,违反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10〕57号)第十三条规定;二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三是评标过程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违反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二十条规定;四是资格条件中以注册资本等条件对供应商进行歧视性、排他性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四十九条、《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鲁财采〔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是废除该项目中标结果,撤销采购合同,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二是给予你公司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限期整改。

  希望你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合规。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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