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主动作为 依法履行政采监管职责
■ 业界人士热议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新规定
主题: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嘉 宾
张远红 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王金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雷锋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沈德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王 军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
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张远红
张远红:部分地方交易中心建成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权被弱化或直接旁落,一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职能职责界定不清,交易中心主管部门"越位"管理;二是交易中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双重监管,容易导致既"缺位"又"越位";三是由于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时财政部门的监管力度显得疲乏;四是政府采购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同,不收取任何交易费用,完全是免费服务,多少会影响操作人员的积极性,监管难度会加大。
此次重申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渠道不变,使得监管职能清楚明确,避免了多头管理、监管"缺位"或"越位"的矛盾,更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是全方位的。从出台相关制度,到要求各部门编制预算,再到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特殊采购方式事前专家论证及公示、评审专家管理、现场监督等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所做的工作是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无法替代的。
第三,政府采购连接着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既是预算运行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改革"三驾马车"已经连成一体,不可分割。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马正红
马正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建设交易中心时,人为地将这种监管权委托给其他机构,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不管如何整合或采用哪一种模式建设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也不能改变。
建设交易中心不仅不能人为割裂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还应借此提高公共财政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将目前游离于集中采购之外、监管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全面纳入政府采购,将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逐步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金秀
王金秀:2003年施行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确立了"管采分离"的机构设置原则。"管采分离"实际上是为了使政府采购管理者和执行者相对独立,形成"政事分开"的制衡约束机制,提高管理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交易中心成立后,财政部门必须对进入其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这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所在。
通常情况下,监督管理偏重于管理,而管理又离不开监督。在一级政府层面,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并应该同为政府专职理财机关--财政部门,任何其他机构、政府部门都不具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能。
如果仅仅偏重于考虑监督职能,众所周知,监督政府采购的主体可以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例如人大、媒体以及公众,都有权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对政府采购具有专属监督管理职能的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