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融监管于预算执行 做好绩效评价
作者:张斌伟 发布于:2014-10-27 15: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起施行,政府采购如何据此强化预算执行刚性?业内人士表示
当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基本做到"应编尽编",但执行环节存在刚性不强、约束力较弱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是确保政府采购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力的有效措施之一。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起施行,对此将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处罚更加严格严厉
陕西省宝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张小科表示,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条款明显增多,处罚更加严格严厉,是新《预算法》的一个突出导向。原《预算法》只包括三个条款和五种行为,只规定行政处分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法律责任。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则明确了17个方面的违纪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于严肃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以及防止超标准、超预算采购,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张小科认为,新《预算法》强化了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也将对规范采购活动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副处长邱浩宇表示,新《预算法》列举了超标准支出的严格处罚措施,这对预算支出的运作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预算支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环节分开,财政部门履行决策职能,制定采购政策,审核预算并报人大批准。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履行执行职能,专门负责依法采购,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效益性。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能,负责审查和监督采购活动,对不规范行为进行问责。
监督与管理应该并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康佳表示,政府采购是预算执行中的重要一环,新《预算法》在总则中将"预算的执行"明确纳入法律规定范围,"执行""预算执行"在条文中出现60余次。"只有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嵌入'预算执行中,才能充分体现新《预算法》'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的立法宗旨。"
康佳认为,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做到"监督"与"管理"并重。当前,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管理、轻监督现象,侧重对采购程序的管理,对财政资性金来源、流向和使用效益的监督较为薄弱。"新《预算法》实施后,在政府采购监管中应更加注重监督、强调监督,建立政府采购从预算、执行到绩效评价的全流程监督体系。"
引入绩效管理机制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王书洲表示,依照批准的预算进行采购不仅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目前,政府采购偏重于预算编制、执行过程管理,对预算执行效果缺乏跟踪问效机制,合同签订后,项目验收如何、合同履约如何、使用情况如何、效果发挥如何等,缺少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落实新《预算法》,财政部门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过程中,逐步建立政府采购衡量指标体系,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意见有运用的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王书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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