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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年起省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交易中心实施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4-11-21 08: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据安徽政府采购网消息,2015年1月1日起,安徽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通知全文如下: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通知

  财购〔2014〕168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监督。省政府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列为今年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业务更加便捷高效,保障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运转,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委托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基本原则和时间要求

  (一)实施范围

  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二)基本原则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肥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交易中心执行。驻肥外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集采机构执行,并比照省市共建模式逐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时间要求

  2015年1月1日起,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现委托办理。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政策措施的制定,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及任务下达,省本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及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省本级采购合同备案,省本级采购资金审核支付,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处罚等。

  省本级预算单位严格按照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时提供采购项目需求。在集中采购业务执行过程中,按照交易中心项目运行规则,配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及时提交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合肥市和其他设区的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接受省财政厅委托,配合省财政厅对省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中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则和程序组织操作,按时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省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省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交易中心实施,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政策、制度和要求,并按如下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采购计划申报

  省本级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要求,通过省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内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省财政厅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任务。

  (二)采购项目实施

  交易中心按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组织执行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

  (三)采购合同签订

  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组织并见证省本级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将电子合同上传到省财政厅备案。

  (四)采购资金支付

  省本级预算单位按原渠道上传验收报告等资料,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审核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五)采购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参与,交易中心予以配合。对于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有关市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由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2014年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执行时间安排

  2014年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自2014年11月11日起停止按原渠道申报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任务。此前已下达的采购任务,仍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装备中心继续执行,并于12月10日前全部办结。交易中心自12月10起对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执行业务试运行,2015年1月1日正式承接运行。

  驻肥外省本级预算单位要加强与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集采机构的对接、衔接。

  (二)省本级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执行

  省本级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图书定点、复印纸定点、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公务车“三定”(定点大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以及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等在合同期内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省财政厅结合省本级预算单位需求,依据省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委托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三)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后预算执行要求

  为保证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执行工作平稳过渡并产生规模效益,省本级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整合采购计划申报。自2015年1月1日起,省本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一次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涉及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先评审后采购。重大项目原则上要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前组织论证;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同一个政府采购计划中申报。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明确具体采购品目、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预算金额等内容。

  政府采购年初及追加预算应在当年9月底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第四季度追加的采购预算,应在当年12月前底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

  省本级预算单位要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衔接工作,认真梳理年内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倒排项目采购时间,确保省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无缝对接、紧密衔接,保质保量完成2014年政府采购任务。同时按照省市共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认真编制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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