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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年立法规范三公支出 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0-17 08:00:00 来源:长江商报
  “三公”经费公开如何确保在我省不折不扣地执行?记者昨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明年我省将制定《湖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规范“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
  
  今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作了硬性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专门出台了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该局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接待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公共机构节能、国有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和公务接待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机关运行经费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标准、接待服务标准及各项后勤服务项目标准等。
  
  我省还将制定《湖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办法将以《条例》为蓝本,结合我省机关事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省情、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这项工作将列入省政府2013年度立法计划。(记者 王荣海 实习生 卢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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