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授权村委会调查罢免村官理由和真实性
昨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审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
本报讯 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拟将有权调查核实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并作出是否启动罢免程序的决定。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对于罢免村委会成员失败的,在届期内村民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罢免的,将难以启动罢免。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北京市对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村委会选举办法两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
受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向常委会会议作两个修订草案的说明。在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方面,草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就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
■ 释疑
1 村委会是否要避嫌?
村委会是组织,而罢免是针对个人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负责人表示,村委会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是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位人士表示,在以往的工作经验中,虚假联名和罢免理由不真实的情况都曾发生过,比如向参与联名的村民了解时,有村民反映虽然签名是真的,但当时签的时候并不是为了罢免。
至于由村委会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是否会因为被罢免者自己调查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而产生公正问题,该人士表示,村委会是一个组织,而罢免是针对个人的,应当相信村委会能够认真调查。
2 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草案相关规定已经请示民政部
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的规定只有一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委会组织法并未规定村委会可以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是否违反村委会组织法,民政局上述人士表示,在起草过程中,确有这种意见,为此还请示了民政部,民政部认为目前这种规定可以。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只要符合联名条件即应启动罢免程序,并无罢免理由真实性的要求,但修订草案赋予了村委会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的调查权,如果经过调查核实联名属实而罢免理由不真实,罢免程序是否启动?上述民政局人士表示,对于这种情况可能要酌情处理,不一定绝对启动罢免。
3 为何不可多次罢免?
成本太高,影响村委会运作
吴世民表示,为防止频繁启动罢免,修订草案规定,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委会可以不再核查处理。
上述民政局人士表示,罢免成本很高,一次罢免启动、核查、举行投票全过程一般需要三四个月,有的能长达半年多,村委会任期只有三年,频繁启动罢免,会导致村委会工作难以正常运转。
该人士透露,最近三年,北京尚无一起成功罢免的案例,而对提出罢免的要求进行调查后,往往因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而无法启动罢免程序。
村委会组织法有关罢免的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北京实施办法(草案)有关罢免流程
联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提出
罢免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
调查
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就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决定 不启动罢免程序
决定 启动罢免程序
表决
依法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结果 罢免
结果 不罢免
●制约机制 为防止频繁启动罢免,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委会可以不再核查处理。
●监督机制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
新京报制图/许英剑
■ 关键词
【选举】 明确大学生村官可参选
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结合北京市实际,增加了原为本村农业户籍,现转为本村非农业户籍,但仍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且未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此外,为了给大学生村官参选提供途径,此次《选举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还增加规定,村委会选举前,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
【贿选】 贿选形式未作具体规定
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时,对于贿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许多人希望对贿选行为和处理程序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小娟作内司委关于村委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表示,由于实践中发生的带有贿选性质的行为往往千差万别、形式多样,具体规定难免挂一漏万,修订草案只做原则性规定,有利于县乡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处理。
修订草案明确,村民有权向乡镇人大和政府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选举中违法行为,乡镇或者区县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 经济审计要向村民公布
市政府同时提请审议的《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民族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区、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
为了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村民监督,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增加“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的内容。
■ 相关新闻
公民可要求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昨日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还审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此条例将有效落实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
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为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区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则报送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如果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审查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监督目前只能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则不受理诉讼。
这导致“红头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北京市此次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法规通过后,公民可以就此类问题直接建议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