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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三招严控协议供货价格虚高

作者:见习记者 付政浩 发布于:2011-05-24 11: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务车协议供货查询系统页面。

  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最常见的采购组织形式,如何应对其缺点,正被政府采购行业的专家学者广泛研究。对于这个课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具体工作中也经常面对,经总结后采取的做法更是让人耳目一新。尤其是在如何控制价格虚高、应对采购人过于强势等方面,采购中心已经找到了破解之道。

  二次竞价 巧用优惠率

  早在2006年,采购中心就将那些采购频率高、单次采购规模比较小的公务用车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纳入了协议供货范围。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公务用车只有部分车型。其局限性使采购中心的协议供货规模并没有明显的增长,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7年末。自2008年1月起,刘恒斌主任就带领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作了一系列调研。“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采购中心把80%的公务用车车型都纳入了协议供货范围。车型的增多引发了竞争,而充分竞争最终会让采购人更加受益,因为供应商在竞争中争先恐后地给出了不错的优惠率。”刘恒斌认为,公务用车的协议供货相对比较简单。

  真正凸显特色的,无疑是采购中心在办公自动化用品协议供货方面的做法。“一般情况下的办公自动化用品采购分为两种,呼和浩特市的采购人如果单次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下,便可以直接在采购中心官方站点的‘办公自动化入围价格库’自行采购,而在该价格库中的产品,都会按照协议供货的优惠率执行。如果单次采购额超过10万元,采购中心则会执行这一采购任务,并进行网上二次报价。”刘恒斌表示,所有“办公自动化入围价格库”供应商都可以参加二次报价,但他们原本在“办公自动化入围价格库”的给出价格都只能是二次报价的最高限价。“在二次报价中,供应商的报价必须要在原有优惠率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二次报价同样在采购中心的官方站点上进行,供应商须进入“办公自动化协议供货网上竞价体系”操作,在满足货物所要求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人按价格优先、同等价格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确保以最低价格成交。“二次报价大大增加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只有充分竞争,才能真正避免价格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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