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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遭浙江财政厅行政处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4-10 08: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对杭州汉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240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据悉,该公司在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历史的永恒—浙江革命遗址集锦》电视文献片拍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ITCHZ05-004)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关于对杭州汉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12]3号

  当事人:杭州汉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东新东路西文东苑1幢商1号
  
  根据群众来信举报,经本机关查明,你公司在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历史的永恒—浙江革命遗址集锦》电视文献片拍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ITCHZ05-004,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20日,浙江中设机电招标有限公司接受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委托就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你公司参加本项目响应报价,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9份2009年以来对外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作为业绩材料。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经与你公司负责人李红春核实、确认,《浙江民进与西部结对》记录片拍摄合同书等多份合同系虚假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本机关《行政处罚告知书》(浙财执法〔2012〕1号)告知,你公司既未提供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有效证据或依据,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3240元;
  
  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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