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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作者:财政 发布于:2012-02-08 16:06:00 来源:财政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文件规定,厦门市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实施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和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放10元老年生活补贴。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经对全市农村籍退役士兵全面的普查核查统计,目前约有2670名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此项待遇,该补助可进一步提高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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