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多举措加快旅游业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从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400万元用于旅游业发展。各县、市、区根据财政状况也要增设相应的旅游发展资金,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市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整合旅游资源、打响旅游品牌、开发旅游商品、培训旅游人才等奖励与补助。对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是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对新建景区(点),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和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给予补贴扶持。对新投资景区(点)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市和县、市、区本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予以免收;属规划区范围内的减免50%。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均以低限的基数减半收取。新投资的景区(点)建成后,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对重要旅游开发项目,按当年投资到位金额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对经验收合格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是壮大旅游服务企业。对旅游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收额,在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水电价格补贴。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景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五星级酒店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四星级酒店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旅游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国有林(农、渔)场转制职工享受安置下岗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和疗养、休养,可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四是引导励旅行社拓展旅游市场。对年度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的奖励,进入全省50强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组织包机到台州各县、市、区景点旅游的外地旅行社,按每人15元予以奖励;对组团到台州旅游的旅行社,累计组团人数一家全年达到5000人天(或境外1 500)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达到8000人天(或境外2500)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达到1万人天(或境外3000)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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