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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普通公务用车限价18万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18 11:10:00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配置标准》)日前开始在广州市财政局网站上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从配置数量和价格上限两方面对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机动车辆和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画下“红线”。记者对比发现,广州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大幅下调,普通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还删除了部级干部高配轿车条款。

  南方日报记者 郑佳欣 实习生 刘雪松

  办公大楼内部装修

  标准略有上浮

  据了解,《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在2008年7月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广州市财政局表示,《配置标准》因执行多年,有些标准不能适应实际工作要求需要调整。为此,广州市财政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完善。

  按照新版的《配置标准》,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办公用房购建和租用原则上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执行,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按照规定,行政单位的办公楼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280元;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50元。

  《配置标准》还给行政单位的办公楼内部装修标准设定诸多开销上限: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会议室和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300元;办公室、走廊和楼梯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记者对比发现,这一内部装修标准有所上浮,按照2008年出台的规定,大堂、卫生间等每平方米内部装修标准不超过1500元,会议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

  《配置标准》提出,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该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该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该标准的50%以下。

  “原则上不配置越野车”

  最近,广州各部门纷纷公布2010年“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公车费用均占了各部门“三公”支出的大头,有的部门公车费用甚至占了“三公”费用的九成。

  记者对比发现,最新版的《配置标准》相比此前大幅下调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此前的标准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而在最新版的《配置标准》中,这一条款被删除。

  根据此前规定,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或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28万元以内的旅行车、吉普车。而《配置标准》明确表示,小轿车排气量控制在1.8(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面包车价格18万元以内;各行政单位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2.4(含2.4)升以下、价格24万元以内(含购置税与上牌费)。

  同时,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配置越野车。如果确实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才可以购置排气量2.5(含2.5)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

  值得一提的是,《配置标准》还首次对中大巴车设定了价格上限,中巴车价格要控制在45万元以内,大巴车价格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同时,按照各部门编制人数,划分了可申请配置的中巴车台数,如行政单位编制人数在400(含400)人以上,才可以配置3辆以上中巴车,而且还要报市财政审批。各单位如需配置大巴车,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超标配置公用设施将被问责

  《配置标准》还对办公室家具、空调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作出了规定。

  记者看到,局级领导办公室每间家具不超过18000元;处级领导办公室家具每人不超过10000元;科级及科级以下编制内人员办公室家具每人不超过5000元。这一标准与此前保持不变。

  按照最新规定,台式电脑将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专用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而此前台式电脑的价格上限为每台8000元。

  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则可按不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的60%配置,价格上限为每台8000元,相比此前1万元每台的价格上限降低了2000元。

  《配置标准》还规定,对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标准,擅自超标配置公用设施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征求意见稿)项目价格上限配置标准机动车辆一、小汽车1、小轿车180,000元/辆排气量1.8(含)升以下2、越野车250,000元/辆含购置税与上牌费,排气量2.5(含)升以下3、商务车240,000元/辆含购置税与上牌费,排气量2.4(含)升以下4、面包车180,000元/辆5、执法执勤用车待与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执行6、其它特殊需要用车视单位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审批二、中巴车450,000元/台1、80(含)人-150人单位,可配置1台;150(含)人-250人单位,可配置2台;250(含)-400人单位,可配置3台;400(含)人以上单位,需配置超过3台的,报市财政审批。2、对于远郊单位,编制人数50(含)以上,8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3、主管部门与属下单位合署办公的,可按在编实际人数合计后,由主管部门提出配置需求。三、大巴车800,000元/台视单位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审批四、特殊业务用车按采购价格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财政审批

  ■小贴士

  市民可登录广州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gzfinance.gov.cn/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市财政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地址:广州市华利路61号市财政局13楼资产管理处

  邮编:510623

  电子邮箱:gzczxzsyzcglc@163.com">gzczxzsyzcglc@163.com

  传真:38923324

  联系人:李少吟

  联系电话:38923321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标准所称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等。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租用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省廉政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关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党廉办发〔2006〕2号)规定执行。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新购车辆。车辆购置(含定编车和非定编车)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执行。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的,以市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
  
  (五)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租用,原则上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执行,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1.外部装修标准: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280元;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50元。
  
  2.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会议室和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300元;办公室、走廊和楼梯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商务车和越野车)配备标准:小轿车排气量控制在1.8(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面包车价格18万元以内;各行政单位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2.4(含2.4)升以下、价格24万元以内(含购置税与上牌费);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配置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排气量2.5(含2.5)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因工作特殊性要求,小汽车配置超过上述标准的,需报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专项报财政部门审批。
  
  执法执勤用车,待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执行。
  
  2.中巴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行政单位编制人数在80(含8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编制人数在150(含150)人至250人的可申请配置2台;编制人数在250(含250)人至400人的可申请配置3台;编制人数在400(含400)人以上,需配置3台以上中巴车的,报市财政审批。对于远郊单位,编制人数50(含50)人以上,80人以下的,可申请配置1台;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合署办公的,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合并后计算,由主管部门提出配置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3.大巴车,价格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各单位如需配置大巴车,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4.特殊业务用车,可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配置。
  
  5. 国家、省委党廉办和小汽车定编办对小汽车配置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室家具:局级领导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处级领导办公室每人不超过10,000元;科级及科级以下编制内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不含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3,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15(含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单价不超过4,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25(含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1台,总价不超过6,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30(含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1台,总价不超过7,5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40(含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总价不超过12,000元。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专用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笔记本电脑(含平板电脑)可按不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的60%配置,价格上限为每台8,000元;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配置保密电脑,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计算机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2.打印机:行政单位可配置A4纸打印一体机和普通单面激光打印机(A3纸打印可在复合机功能中解决),价格上限均为每台3,000元,各内设机构可视业务需要增配激光网络双面打印机,价格上限为每台6000元,打印机总量不得超过单位实有编制人数的50%;另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针式票据打印机(含A3纸打印功能),价格上限为每台3,500元。
  
  3.复合机:行政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中高速彩色复合机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中速黑白复合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0元。
  
  4.速印机(含A3纸速印功能):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50(含50)人以上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价格上限为40,000元。
  
  5.扫描仪:各行政单位可配置高速双面扫描仪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增配1台,价格上限为60,000元;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如已配置含扫描功能的复合机,则不得再配置。
  
  6.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上限为3,000元。
  
  7. 碎纸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碎纸机,价格上限为2,000元。
  
  8.投影仪:每个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下的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人数100(含100)人至200人的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 200(含200)人以上单位可配置3台可移动投影仪,每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价格上限为28,000元。
  
  9.数码摄录设备: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摄录机,价格上限为8,000元;每个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机),价格上限为20,000元;普通数码相机(卡片机)的价格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
  
  10.会议室音响设备:每个使用面积50(含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含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150,000元。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四、上述常用公用设施原则上按本标准配置,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对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超标配置公用设施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自修订之日起执行。今后,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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