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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厅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鲁 欣 发布于:2012-04-19 09: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相关情形、审核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办法》明确,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包括直接申请和变更申请。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应当属于经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且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
  
  刘仁民介绍说,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向山东省财政厅提报一些材料,包括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资格证明等。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项目,应向省财政厅提报包括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原采购项目合同及复印件等材料。
  
  另外,公开招标后只有惟一合格供应商且潜在供应商确实较少的项目,应向省财政厅提报以下材料: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评审专家意见、评审专家资格证明、变更单一来源采购代理机构证明表等。公开招标后只有惟一合格供应商但潜在供应商较多的项目,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科学设定采购需求和各项技术指标,通过合理修改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等手段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再次进行公开招标。
  
  《办法》还要求,对于惟一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批复政府采购计划金额10%以上的,由采购人出具申请文件,报经省财政厅核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可以直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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